(十三)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秩序。要建立以律师业为主导的统一的法律服务体系,实行统一有序的行业管理。继续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实现“一个调整、两个加强”的部署,理顺法律服务几支队伍的关系。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和法律服务秩序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对假冒律师的查处力度,维护法律服务秩序。加强涉外法律服务的监管,依法查处外国律师事务所以咨询公司等名义进入国内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违反规定提供中国法律服务的活动。
(十四)规范律师管理机关的管理活动。要进一步转变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工作管理职能,更新管理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工作主要是把好“市场准入关”、制定“游戏规则”和对法律服务秩序进行监管。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配置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职能。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不应再直接管理律师事务所。从现在起,不再审批设立省属律师事务所。2006年之前,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移交省会城市司法局管理。要加强对律师工作干部的培训,用两到三年的时间集中对省地两级律师工作干部进行一次轮训。
(十五)规范行业协会管理活动。要强化律师协会的作用,律师协会要加快行业规范的制定,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建设,抓好律师的培训、继续教育、业务研究和对外交流工作,切实做好律师的维权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各省(区、市)设立独立的律师协会办事机构,今明两年内实现省级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机构、人员、财务的彻底分开。认真落实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由执业律师担任的要求,非执业律师不得再担任律师协会的领导(已经担任的要尽快辞去)。要适应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需要,逐步建立行业协会科学的运行机制。要完善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协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协工作的指导与沟通,与律师协会之间建立例会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律师协会的有关会议应请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会议也应请协会派员参加。
(十六)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性管理。要引导律师事务所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质量内控,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探索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科学的管理机制,强化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制约。建立律师风险防御机制,全面推行律师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要在有条件的地方和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引导形成一批规模大、律师素质高、实力强的律师事务所。同时鼓励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建设,发展一批具有专业特色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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