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
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司发[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
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
《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
(一)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有助于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
宪法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领会
《条例》的基本精神。
《条例》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规定了法律援助范围、标准、实施程序以及法律援助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