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市场字[2003]3号)
各托管人、有关证券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为进一步做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工作,明确合格投资者及其委托的托管人和证券公司三者在交易、登记和结算业务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根据《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合格投资者涉及的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投资者及其委托的托管人和证券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和本通知的规定,依法进行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活动,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托管人应当确保其代理的每个合格投资者在证券交易结算过程中的证券资产和资金资产的独立性的安全性,且合格投资者的资产安全不得因为其他合格投资者的行为(包括超买或卖空)而受到影响。
如果托管人发现合格投资者超买证券(人民币特殊账户的余额不足以支付合格投资者当日应付交收资金额),可以按照相关协议向结算公司提出申请将超买证券从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非交易过户到指定当事人证券账户,同时将相应资金从指定当事人资金账户划至托管人资金账户。
三、合格投资者及其委托的托管人、证券公司应当签定协议,明确在防范错误交易以及在错误交易已经发生情况下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该协议应当报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备案。
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名称、地址、专门联系人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
(2)防止错误交易的控制程序以及各方在该程序下的责任和义务;
(3)错误交易发生后的处理程序以及各方在该程序下的责任和义务;
(4)为更正错误交易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时的申请人;
(5)指定当事人(指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超买证券行为都向结算公司承担交收责任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