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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传染病预防工作,保护公众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总则
  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
  卫生部    消毒技术规范
  4.术语与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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