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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通知[失效]

  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
  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气净化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5.1.3 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5.1.4 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5.1.5 空调系统的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5.1.6 新建和改建的空调系统应设有可控制关闭回风等应急处理设施或设备。
  5.1.7 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及送风的卫生要求见表1。

  表1         冷却水、冷凝水及送风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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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统部位 │     项  目     │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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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冷却  │   冷却水、冷凝水中   │    不得检出    ┃
   ┃  冷凝  │  军团菌(采样量200ml)  │            ┃
   ┠──────┼──────────────┼────────────┨
   ┃   空   │  可吸入颗粒物(PM10)  │    0.15 mg/立方米  ┃
   ┃   调   │              │            ┃
   ┃   送   │              │            ┃
   ┃   风   │              │            ┃
   ┠──────┼──────────────┼────────────┨
   ┃      │     细菌总数     │    500 cfu/立方米  ┃
   ┠──────┼──────────────┼────────────┨
   ┃      │     真菌总数*     │    500 cfu/立方米  ┃
   ┠──────┼──────────────┼────────────┨
   ┃      │              │   1000 cfu/立方米  ┃
   ┠──────┼──────────────┼────────────┨
   ┃      │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    不得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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