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通知[失效]

  6.3 评价结果
  6.3.1 确定空调系统的污染程度。
  6.3.2 提出空调系统的清洁、消毒范围和方法。
  7.卫生管理
  7.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制定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做好经常性检查、日常维护和清洁工作,确保空调系统运行的卫生安全。
  7.2 公共场所经营者负责组织对公共场所内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送风、风管、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它相关系统部件进行检测、评价、清洁与消毒。空调系统维修、清洁、消毒、卫生检测与评价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实施。
  7.3 经检测,空调送风不符合本规范5.1.7规定的PM10、细菌和真菌总数卫生要求的,应首先对空调系统进行卫生学评价,然后根据卫生学评价结果对空调系统新风管、送风管、回风管、空调箱等通风系统和有关设备、装置进行维修、清洁(洗)和消毒。
  7.4 经评价,空调系统污染程度为中等的,应当更换过滤器网,对局部设备部件进行清洗消毒。
  7.5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关闭空调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1.冷凝水中检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2.空调送风中检出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3.空调系统污染程度为严重的;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经评价,空调系统达到本规范5.1.7规定的卫生要求时,方可重新启用。 
  7.6 从事空调系统卫生检测与评价、清洁(洗)消毒工作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定。
  8.卫生检验检测
  8.1 空调系统清洁技术要求见附录A。
  8.2 空调系统军团菌的检验分析方法见附录B。
  8.3 空调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8.4 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GB/T18204.1。
  8.5 空调系统使用的消毒装置、消毒剂等的消毒效果评价方法见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9.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10.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A:        空调系统清洁技术要求



  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系统清洁的技术要求。
  A1 清洁(洗)设备
  通风管道系统的清洁(洗)应采用专用机械清洁(洗)设备,包括:风管内部观察与记录(摄像、录像)设备、机械清扫设备(气动刷、电动刷、手动刷、高压气枪、高压水枪等)、带有高效过滤器的污染物捕集设备(0.3微米颗粒物净化效率99.97%)及其它配套设备、工具、器械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