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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信访工作制度[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废止

建设部信访工作制度
 (建办[2003]1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部的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部办公厅信访室是我部对外接待来信来访的窗口,负责日常信访的接待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部办公厅信访室转有关业务司处理的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信访问题,各司局应当认真负责,妥善处理。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应当建立健全信访责任人和联络员制度,有一名主管领导做为信访责任人,并确定一名专(兼)职信访联络员,负责本省所属地市信访工作的协调、联系与处理。

第二章 部信访室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受理与建设行业相关的来信来访,宣传、解答国家有关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负责及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单位交办、转办、督办来信来访事项,承担上级部门交办信访案件的查办工作和有关部门要求协办的信访案件。
  第七条 做好信访信息工作,及时研究分析来信来访中带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及重大信访案件,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情况,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八条 加强对建设系统信访工作的督促检查,帮助有关单位协调处理好来信来访。适时组织建设系统信访工作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理论研讨,不断提高建设系统信访干部政策、业务水平和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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