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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信访工作制度[失效]

  第九条 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建设系统的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原则,尽职尽责;
  (二)不断学习建设行业新的政策和法规,提高做好信访工作的业务水平;
  (三)对来访的人民群众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所反映的问题,耐心地解释政策,及时向地方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沟通情况。

第三章 处理信访问题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 部信访室应当保持与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信访联络员的联系畅通,一经发现、发生进京集体上访、越级访、异常访及突发事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派人到京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不按“逐级上访”规定越级上访的群众,部信访室应当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工作和思想疏导工作,劝其按程序向有关单位逐级反映。如有必要,部信访室可以通知地方有关单位做好接待工作,防止矛盾扩大。
  第十二条 对于群众的合理要求,能够解决的要及时给予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耐心说服。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向群众解释清楚。
  第十三条 凡由我部领导同志阅示的群众来信,各有关司局和地方建设厅、建委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办理情况作出反馈,有时限要求的应当按时限要求反馈结果。
  第十四条 对于我部信访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各有关司局和地方建设厅、建委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上报结果。承办单位可视情况将处理结果直接答复信访人。不能如期上报的,要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原承办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复查答复。
  第十六条 经上级部门复查确认处理正确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和上级部门一般不再处理,但应当对信访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第四章 来信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部办公厅信访室指定专人办理人民群众给建设部和部领导的人民来信,以及国家信访局等有关单位转来的人民来信。来信处理程序是:收信、登记、督办、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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