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信,将来信和信封装订在一起并在来信第一页的右上角加盖当日建设部信访室收信印章。
(二)登记,将来信人姓名、地址、反映的主要内容、转办情况等填写在《来信登记表》内,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做信件上报、立案交办、转办、暂存处理。
(三)督办,对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政策正确及时处理,反馈结果。
(四)复查,有关领导和部门对信访问题的处理有异议或者处理结果明显违反政策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重新核查处理。
第十八条 信件上报。
(一)信件上报是指将信件呈报部领导、办公厅领导阅批的一种办信形式。
(二)下列内容的信件,做信件上报处理:
1、有关建设行业的管理、科技和改革等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重大问题;
3、建设系统的重要情况和动态;
4、国内外知名人士的重要来信;
5、反映对重大问题顶、拖不办、明显违反政策的来信;
6、其他需经领导同志阅批的信件。
(三)信件上报的处理办法。
1、信件上报应写清来信人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职务和信的主要内容。必要时,办信人可对信件的内容做适当的了解核实。
2、信件上报经领导批示后,由指定经办人按批示意见具体落实。一个月内无上报结果的,由经办人负责催办。
3、领导批示件要登记、复印保存。
第十九条 信件立案交办。
(一)信件立案交办是指信访部门立案后用公函将信件转交部内有关司局或者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的一种办信方式。
(二)下列内容的信件做立案交办处理: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应该解决或者能够解决的问题;
2、需要有关部门了解和处理的重要的情况、问题;
3、检举、控告严重违法乱纪、扰乱秩序或者以权谋私的问题;
4、可能发生意外,给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
5、其他需要立案交办处理的问题。
(三)信件交办程序。
1、确定交办单位。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交办单位。
2、拟定函稿。交办的函件由办信人拟稿,函稿应言简意赅,写清来信人姓名、地址、工作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解决的问题,函稿应当酌情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