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需以厅、部名义发函交办的,应当按照《
建设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4、发函后,要求上报结果的信函,如果三个月内未上报结果,由原办信人催办。
(四)审查与结案。
1、经办人对上报的结果应认真审查,可以结案的,送处长审定,其中重要问题,报厅领导审定。对处理明显不当或者不能结案的,应当商请有关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2、来信人对上报处理结果表示不同意见的,应当认真研究,慎重做结案处理。
3、对已结案信件,经办人应当将该案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保存。
第二十条 信件转办。
(一)信件转办是指使用固定格式的转办单,转交给部有关司局或者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酌情处理、不要处理结果的一种办信形式。
(二)信件转办的程序。
1、确定转办单位。本程序与信件交办程序确定交办单位相同。
2、转办方法。转办分单件转办和多件集中转办,转办单上应当填写接收单位、件数和转办时间。
第二十一条 信件暂存处理。
(一)信件暂存处理是指无查办和无参考价值,以及不需要再处理的重复信件做暂存处理的一种办信形式。
(二)暂存信件由办信人登记、存放,定期整理销毁。
第二十二条 来访人员递交信件的处理。
已经接谈过的来访人员递交的信件,一律由接待员或者办信人按上述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来访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信访值班员主要接待建设系统内外来京向建设部和部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控告、申诉、请求帮助解决问题的人民群众,承办部、厅领导和国家信访局交办的来访群众,具体程序是:逐个登记、确定接谈、报告处理。
第二十四条 窗口登记。
(一)来访人员应当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集体来访的群众应当填写清楚每个来访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工作单位和反映问题的内容。长期在京滞留的来访者,可酌情登记以便掌握情况。
(二)窗口登记工作人员对来访人员填写好的登记表,应该仔细阅览和核对,并审看有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