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来访人员在京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对来访人员请求帮助安排住宿的,一般不予解决。但确有困难和必要时,可开介绍信安排到北京市永定门接济站住宿。来访人员返回原地确有实际困难的,索要返程车票时,可根据以下情况酌情处理:
1、7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确有困难的;
2、伤残病人,生活困难的;
3、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生活困难的;
4、退休多年、单位无效益,被多年拖欠退休金的;
5、精简下放人员,生活困难的;
6、丢失钱物不能返回当地的;
7、特殊时期需要及时疏散的一些缠访人员。
第三十二条 接待过程中发现来访人员患有危、急疾病或者受到意外伤害的,应当及时请部医务室紧急救治或者送医院救治。所需医药费用来访人员一时无法解决的,可由工作人员向处长报告,由处长批准予以开具《医疗费记账单》。开支较大的应当请示厅领导审批。
第三十三条 集体上访接待工作。
(一)同一地区,反映同一群体问题的群众5人或者5人以上共同来访的为集体上访。
(二)接待集体上访时,应当有二位同志接待,接谈地点应当安排在部信访接待室。集体上访的群众必须自行推举不超过5人的代表参加接谈。
(三)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集体上访应当及时向厅领导报告,请求出面协调部内有关业务司共同处理。
(四)接待集体上访过程中,要注意观察来访人的情绪,掌握动态,做好宣传疏导工作。
(五)对集体上访要注意加强与有关省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尽可能避免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如需要请地方有关部门来京处理时,应当向处长报告,通过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的信访联络员协调地方派人来京。
第三十四条 接谈工作的具体处理方式。
(一)开介绍信。已经接谈,但需回地方有关部门进一步接待研究处理的问题,可以开介绍信回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或者直辖市建委继续接谈处理。
(二)函转。凡是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比较重要或者要求基本合理,按政策应该给予解决,但多次反映仍久拖不决,需要请有关单位查处的问题,可以立案交办的形式发函交办。
第三十五条 来访统计工作。接待人员应当按月、季、年做好来访人员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