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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信访工作制度[失效]

  第三十六条 候谈室的管理。窗口登记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负责维护候谈室的正常工作秩序。对在候谈室内纠缠、吵闹的人员应当及时劝阻。对躺卧、滞留候谈室,影响正常办公秩序和公共卫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维护来访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七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对新闻媒体的采访应予婉言谢绝。特殊情况,由处长报告厅、部领导,并请示国家信访局,获准后方可接受采访。
  (二)给领导的馈赠礼品一律不收留、不代转。
  第三十八条 几种违法行为的处置。
  来访人的下列行为,可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批评教育、请公安部门给予训诫、交公安部门收容遣送;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来访人员不按《信访条例》规定到指定场所上访,干扰社会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的;
  2、反映的问题已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了处理,仍提出无理要求,经耐心说服教育无效,长期在北京纠缠取闹的;
  3、反映的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解决,但仍坚持无理要求,长期在接待室纠缠取闹,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的;
  4、有串联来访人员闹事活动,或者有拦截领导同志座车、到领导同志住地纠缠意图的;
  5、扬言爆炸、杀人、自杀、企图制造事端,挺而走险的;
  6、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各种管制器械到接待场所或者机关办公区的;
  7、对接待人员进行纠缠、侮辱、殴打、威胁的;
  8、破坏接待室办公设施以及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9、其他有必要采取收容遣送措施的。
  需要收容遣送上访人员时,由副处长写出收容报告,经处长审核,厅领导签发,加盖办公厅印章后,请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收容遣送。
  第三十九条 异常情况的处置办法。
  (一)发现来访人员患有麻风病或者其他恶性传染病时,要及时与部医务室及北京市海淀区卫生防疫部门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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