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现来访人员在接待室患有重病或服药自杀的,要采取紧急措施,及时与部医务室和急救中心联系急救处理,并及时向厅领导报告。
(三)来访人员扬言要到中南海、天安门或者中央领导同志住处缠访,要及时向厅领导汇报,并及时向国家信访局、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报告有关信息。
(四)发现被公安部门明令通辑的人犯来访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五)发现接待室或者附近有来访人员死亡时,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并请公安部门勘验现场和尸体,验明死者身份,通知有关地区和部门商讨处理办法。在无保护现场必要时,立即送医院存放,等待处理。非来访者,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章 交办信访案件办理要求
第四十条 接到部、厅领导、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后,要认真细致阅看案件情况,并将交办日期、交办人、批示情况、信访人、信访内容、承办单位、经办人和办理情况详细登记。
第四十一条 对部、厅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凡有批示的,按批示意见办理;没有批示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归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二条 对上级机关以函转形式交办的信访案件,要报厅领导阅批,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第四十三条 以部、厅领导和上级机关批办或者函转查处的信访案件,要抓紧办理,注意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加强督促督办,保证问题得到及时、正确解决。问题查处结束后,要及时向部、厅领导、上级机关上报查处结果。
第四十四条 信访信息工作应当紧紧围绕建设部的中心工作,为部、厅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访信息。信访部门应当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筛选出群众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搜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党政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十五条 报送信访信息应当实事求是、主题鲜明、突出重点、言简意赅。对于重要的信访信息,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以保证信息的准确可靠性。
第四十六条 报送信访信息应当迅速及时,急事、要事和突发性群众集体上访应当迅速报送,必要时应当追踪连续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