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
《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纲要(试行)》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3年9月22日
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纲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培训组织
第三章 培训类别及内容
第四章 培训要求
第五章 学时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证券行业的发展,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规范和指导培训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制订本纲要。
第二条 本纲要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规划、部署与组织实施的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和惩戒培训。从业资格考试、专业水平考试的应试培训,在相关考试办法中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纲要中的从业人员是指会员公司中获得证券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从业人员培训由协会、会员公司和特别会员等培训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从业人员培训应符合证券业特点,内容上要注重实效性、针对性和前瞻性。
第二章 培训组织
第六条 协会的职责:
(一)制订行业培训规划;
(二)制订行业培训标准,组织编、审培训大纲和教材;
(三)建立行业培训资源共享机制,管理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和惩戒培训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