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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纲要(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


  《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纲要(试行)》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3年9月22日

           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纲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培训组织
  第三章 培训类别及内容
  第四章 培训要求
  第五章 学时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证券行业的发展,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规范和指导培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制订本纲要。
  第二条 本纲要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规划、部署与组织实施的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和惩戒培训。从业资格考试、专业水平考试的应试培训,在相关考试办法中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纲要中的从业人员是指会员公司中获得证券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从业人员培训由协会、会员公司和特别会员等培训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从业人员培训应符合证券业特点,内容上要注重实效性、针对性和前瞻性。

第二章 培训组织

  第六条 协会的职责:
  (一)制订行业培训规划;
  (二)制订行业培训标准,组织编、审培训大纲和教材;
  (三)建立行业培训资源共享机制,管理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和惩戒培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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