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培训调研,开展工作交流;
(五)组织行业专题性培训。
第七条 会员公司的职责:
(一)建立内部培训制度,指定相关部门制订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协会的行业培训计划,配合协会组织的培训。
第八条 地方协会可根据协会的规划部署,负责组织所辖地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组织管理职责。
第三章 培训类别及内容
第九条 培训类别包括:
(一)后续职业培训。从业人员依照《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必须接受的持续教育培训。
(二)惩戒培训。从业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执业操守和行业公约等需要强制接受的培训。
第十条 后续职业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执业操守、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等。
第十一条 惩戒培训的内容侧重法律法规、从业守则、道德操守等。
第四章 培训要求
第十二条 各培训单位举办的下列培训为后续职业培训:
(一)由协会、会员公司和地方协会按照后续职业培训大纲组织实施的培训;
(二)由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培训;
(三)由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业务准则、技术标准和操作规则等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会员公司和地方协会自行组织的培训,满足下列条件,可作为后续职业培训:
(一)培训内容为法律法规、职业操守、执业准则、操作规程及专业知识;
(二)培训项目有明确的师资、讲义,且时间为4个学时以上。
第十四条 惩戒培训由协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在组织实施培训项目过程中,各培训单位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定期公布培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