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
(二)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附件5)。
(三)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
第八十条 对遗失核销专用联的,出口单位、银行和外汇局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境外收汇的,出口单位应当凭书面报告、境外收入申报单向外汇局申请补办。外汇局核实银行报送的涉外收入申报电子数据并确认未用于核销的,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附件6)。
(二)属于不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凭书面报告及出口收汇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或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向外汇局申请补办,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并确认未用于核销的,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
(三)银行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和原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和收汇资金来源。
第八十一条 对出口单位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八十二条 外汇局、银行、出口单位应当对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出口核销业务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管理,除按规定需长期保存的,其他核销档案均保存3年备查。对出口收汇核销项下相关电子数据,外汇局应当保存10年。
(一)外汇局应当保存的核销档案资料
1、对于手工补录入电子数据的,留存相应的纸质凭证;
2、出口收汇核销清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外汇局留存联);
3、核销备查业务项下的资料;
4、差额核销资料;
5、银行提供的核销专用联格式、印模;
6、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等相关文件时审核的资料及所出具证明的外汇局留存联;
7、注销业务项下应留存的核销单;
8、外汇局认为必须留存的其他资料。
(二)银行应当保存的资料
1、“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2、“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
3、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
(三)出口单位应当保存的资料
1、外汇局退回的核销凭证,其中对于分次使用的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在第一次凭该核销专用联办理核销后,将该核销专用联原件留存归档,以后凭该核销专用联复印件办理核销及存档。
2、出口收汇核销清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出口单位留存联);
3、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
第八十三条 外汇局、银行、出口单位应当定期将核销资料整理成册,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十四条 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及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十五条 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资料,外汇局、银行、出口单位可以自行销毁。
第十四章 罚则
第八十六条 银行和出口单位应当按照《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对违反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七条 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不完整、准确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
(二)未及时为出口单位办理收汇、结汇或未及时出具核销专用联,致使出口单位逾期未核销的;
(三)错报、漏报收汇电子信息的。
第八十八条 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对不属于出口收汇的结汇或入账出具核销专用联的;
(二)重复出具核销专用联的;
(三)擅自为出口单位补办核销专用联的;
(四)虚报收汇电子信息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出口项下退赔外汇业务的;
(六)未妥善保存有关收汇单证,发生丢失及损坏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十九条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
(二)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的;
(三)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的。
第九十条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的;
(二)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的;
(三)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的;
(四)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180天未收汇的;远期出口收汇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略)。
附件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一、出口单位登记及核销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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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出口│1、《出口收汇 │1、出口单位介绍信、备案登记申请书; │1、按照属地 │1、企业电子档案信息发生 ┃
┃单位│核销管理办法 │2、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理原则; │变更时,应要求其在工商、┃
┃登记│》;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2、所有提供的 │海关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 │2、《出口收汇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复印件均要求加 │一个月内,持变更通知,到┃
┃ │核销管理办法 │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盖单位公章; │外汇局办理备案和电子口岸┃
┃ │实施细则》; │件; │3、外汇局对出口 │相关信息的变更手续; ┃
┃ │3、其他相关 │3、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单位提供的材料 │2、出口单位因经营期满或 ┃
┃ │文件规定。 │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审核无误后为出口 │因故导致经营终止或被取消┃
┃ │ │印件; │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应在一┃
┃ │ │4、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 │建立电子档案信息。│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
┃ │ │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 │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
┃ │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 │和注销电子口岸IC卡权限手┃
┃ │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续。 ┃
┠──┤ ├───────────────────┼─────────┼────────────┨
┃出口│ │“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按各分局自行 │核销员管理办法报总局备案┃
┃单位│ │IC卡及规定的其他有效凭证。 │制定的核销员 │后执行。 ┃
┃核销│ │ │管理办法进行 │ ┃
┃员登│ │ │审批。 │录入员发生变动,应在三日┃
┃记 │ │ │业务主管在 │内更改录入员信息。 ┃
┃ │ │ │“录入企业出口 │ ┃
┃ │ │ │报告系统”中的 │ ┃
┃ │ │ │“录入员管理” │ ┃
┃ │ │ │项对录入员信息情 │ ┃
┃ │ │ │况进行逐项登记。 │ ┃
┠──┤ ├───────────────────┼─────────┼────────────┨
┃外汇│ │ │业务主管在“出口 │业务员发生变动,应在三日┃
┃局业│ │ │收汇监管系统”中 │内更改业务员信息。 ┃
┃务员│ │ │的“业务员管理” │ ┃
┃管理│ │ │项对业务员情况进 │ ┃
┃ │ │ │行逐项登记,根据 │ ┃
┃ │ │ │业务员的岗位设定 │ ┃
┃ │ │ │其权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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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销单管理
┎──┬───────┬─────────────────────┬─────────────────┬─────────────┒
┃项目│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向上│1、《出口收 │ │ │每半年一次书面申请使用数 ┃
┃级局│汇核销管理办 │ │ │量。 ┃
┃申领│法》; │ │ │ ┃
┃ │2、《出口收 │ │ │ ┃
┃ │汇核销管理办 │ │ │ ┃
┠──┤法实施细则》;├─────────────────────┼─────────────────┼─────────────┨
┃向下│3、其他相关 │领单局介绍信。 │1、上级局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 │1、逐级发放,专人负责。 ┃
┃级局│文件规定。 │ │系统”中向下级局发单; │2、空白核销单为重要凭证, ┃
┃发单│ │ │2、领单局根据系统生成的记录向上级 │领单局应做好入库、领用登 ┃
┃ │ │ │局保管员领取空白核销单; │记,妥善保管。 ┃
┃ │ │ │3、上级局发现发单错误,及时通知下 │ ┃
┃ │ │ │级局,在下级局未用之前,可撤销向下│ ┃
┃ │ │ │级局发单。 │ ┃
┃ │ │ │ │ ┃
┃ │ │ │ │ ┃
┠──┼───────┼─────────────────────┼─────────────────┼─────────────┨
┃向内│ │ │1、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 │1、业务员应妥善保管所领核 ┃
┃部业│ │ │中对本局业务员发单; │销单,对业务员遗失、报废的┃
┃务员│ │ │2、业务员根据系统生成的记录向保管 │核销单,业务主管应及时在 ┃
┃发单│ │ │员领取空白核销单; │“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做内┃
┃ │ │ │3、对业务员离岗退回的未用核销单, │部核销单报废或遗失处理; ┃
┃ │ │ │业务主管应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2、业务主管应定期对核销单 ┃
┃ │ │ │作“核销单回笼”处理;同时将纸质单│的领用及库存情况进行盘点,┃
┃ │ │ │证交保管员。 │做到“帐实相符”,发现异常┃
┃ │ │ │ │情况,立即清查、上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向出│1、《出口收 │1、出口单位初次领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核销 │1、应当由核销员本人领取核销单; │1、纸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
┃口单│汇核销管理办 │员证、“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2、“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
┃位发│法》; │员IC卡、出口合同复印件; │企业操作员IC卡与领单所需证明一致;│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单 │2、《出口收 │2、出口单位续领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核销员 │3、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办理书 │2、核销单报关使用前应通过 ┃
┃ │汇核销管理办 │证、“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面签收手续; │“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 │法实施细则》;│IC卡; │4、根据出口单位考核评定等级实行发 │”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
┃ │3、其他相关 │3、尚未办理核销员证的出口单位或特殊情况由 │单分类管理。 │口岸备案; ┃
┃ │文件规定。 │非核销员本人领取核销单的,核销员在领取核销│ │3、对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的 ┃
┃ │ │单时,应审核其居民身份证、单位授权证明或介│ │“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
┃ │ │绍信; │ │口收汇达标企业”按需发单;┃
┃ │ │4、出口单位更换核销员后,新核销员领取核销 │ │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
┃ │ │单时,应审核其居民身份证、单位授权证明或介│ │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其┃
┃ │ │绍信。 │ │他严重违反外汇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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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 │核销单。 │1、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 │1、办理注销的核销单在“ ┃
┃单注│ │ │的,出口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销 │ │ │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必须为“未┃
┃ │ │ │2、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 │用”或“退关”; ┃
┃ │ │ │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或发生│2、对已注销的核销单应妥善 ┃
┃ │ │ │合并、分立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未使用│保管。 ┃
┃ │ │ │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 ┃
┃ │ │ │3、外汇局在网上对核销单进行注销操 │ ┃
┃ │ │ │作并选择对应的注销原因; │ ┃
┃ │ │ │ 4、在该笔注销数据下载并转入本地出│ ┃
┃ │ │ │口收汇核报系统后,与出口单位报送的│ ┃
┃ │ │ │纸质核销单证进行核对。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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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1、《出口收 │1、出口单位营业执照; │1、因商务部暂停其出口经营权或其他 │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
┃/恢│汇核销管理办 │2、商务部取消/恢复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文件; │特殊情况需要暂停发单的; │统”上进行“暂停/恢复企业 ┃
┃复对│法》; │3、出口收汇核销员证; │2、外汇局在审查同意出口单位提出要 │发单”操作。 ┃
┃企业│2、《出口收汇 │4、出口单位要求恢复领取核销单的申请; │求恢复领单的书面申请后,恢复对其发│ ┃
┃发放│核销管理办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单。 │ ┃
┃核销│法实施细则》;│ │ │ ┃
┃单 │3、其他相关 │ │ │ ┃
┃ │文件规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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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 │1、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 │1、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 │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
┃单的│ │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凭相关的商务主管部│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或发生│统”上操作 ┃
┃禁用│ │门文件或企业报告; │合并、分立的,或存在严重违反外汇管│ ┃
┃ │ │2、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等行为的,凭有 │理法规等行为的,外汇局应对已发放未│ ┃
┃ │ │关违规材料; │使用且未退回的核销单实施“禁用”;│ ┃
┃ │ │3、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2、其他特殊情况,外汇局认为需要“ │ ┃
┃ │ │ │禁用”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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