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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上市后登记)(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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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审核要素  │  授权范围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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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 │1、发行上市基本情况总结;      │1、已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发 │1、《境外中资 │一级分局自行办理│1、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 ┃
┃理局、中国证监会│2、《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 │股前登记的境外中资控股公│控股上市公司境│或授权下级分局办│股权持有单位应在上市活动结束后┃
┃关于进一步完善境│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附表 │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境外│外上市股票外汇│理。      │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上市后登记,填┃
┃外上市外汇管理有│5)                 │发股活动结束后办理上市后│登记表(发股后│        │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
┃关问题的通知》(│3、正式招股说明书;         │登记;         │登记)(补登记│        │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  ┃
┃汇发[2002]77号)│4、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有关的合同、及付 │2、77号文发布前经批准已 │)》(附件2) │        │记)》(附表5);       ┃
┃;       │款凭证等;             │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附表3)填写 │        │2、77号文发布前经批准已上市的 ┃
┃2、《国家外汇管 │5、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境外上市费 │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办理│内容;    │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
┃理局关于完善境外│用的支付项目超出规定范围的、或境外上│补登记;        │2、支付的境外 │        │持有单位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
┃上市外汇管理有关│市费用超出募股收入15%的提供);   │3、《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 │上市费用合同、│        │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补┃
┃问题的通知》(汇│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付款凭证。  │        │登记)》(附表6)。      ┃
┃发[2003]108号) │ 77号文发布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发股后登记)(补登  │       │        │               ┃
┃;       │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办理补│记)》(附表5)(附表6)│       │        │               ┃
┃3、《减持国有股 │登记时除需提供以上3-6项材料外还应提 │的填写内容与实际招股情况│       │        │               ┃
┃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供以下材料:            │一致;         │       │        │               ┃
┃管理暂行办法》(│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上  │4、境外上市费用不得从境 │       │        │               ┃
┃国发[2001]22号)│市、募集外汇资金使用及调回的基本情况│内支付;        │       │        │               ┃
┃。       │等);               │5、资金调回时间与计划一 │       │        │               ┃
┃        │2、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致。          │       │        │               ┃
┃        │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            │       │        │               ┃
┃        │3、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            │       │        │               ┃
┃        │(验原件,留复印件);       │            │       │        │               ┃
┃        │4、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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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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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审核要素 │ 授权范围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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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 │一、开立和注销    │1、已办理境外上市股票上市前登记的 │1、境外账户 │一级分局办理│1、境外临时股票账户开立后10个工作日内境外开户 ┃
┃管理局、中国证│1、书面申请;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的期限;  │。     │银行应将开立证明报外汇局;          ┃
┃监会关于进一步│2、《境外中资控股上市 │单位在通过境外上市公司减持股票及出│2、境外开户 │      │2、账户有效期满后境外开户银行应关闭账户并在关 ┃
┃完善境外上市外│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售境内资产与权益所得外汇资金全部到│银行。   │      │闭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及销户证┃
┃汇管理有关问题│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 │位前,为临时存放所得资金可向外汇局│      │      │明报外汇局。                 ┃
┃的通知》(汇发│记])》(附表5)(附表│申请开立临时境外股票账户;    │      │      │3、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所得 ┃
┃[2002]77号) │6);         │2、境外开户银行的所在地应与上市地 │      │      │资金调回境内后5个工作日内到汇局备案;     ┃
┃2、《国家外汇 │3、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 │一致,并优先选择中资银行;    │      │      │4、临时境外股票账户使用期满后境外上市外资股公 ┃
┃管理局关于完善│承诺;        │3、临时境外股票专用账户应以境外中 │      │      │司应将账户余额调回境内,注销账户,并将有关账户┃
┃境外上市外汇管│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 │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      │      │使用情况报外汇局备案;            ┃
┃理有关问题的通│料。         │名义开立,不得以个人或者其它法人名│      │      │5、77号文发布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 ┃
┃知》(汇发[  │二、资金调回备案   │义开立账户;           │      │      │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其所得外汇资金按规定应调┃
┃2003]108号)。│1、资金调回境内凭证; │4、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通 │      │      │回境内还未调回的,应在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
┃       │2、《境外中资控股上市 │过境外上市公司减持股票及出售境内资│      │      │后5个工作日内调回境内,注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 ┃
┃       │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产与权益所得外汇资金;支出范围为调│      │      │报外汇局备案。                ┃
┃       │记表(发股后登记)(补│回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    │      │      │6、外汇局应以正式批文形式核准开立临时境外股票 ┃
┃       │登记)》(附表5)(附 │5、账户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      │账户;                    ┃
┃       │表6)。        │6、所得外汇资金足额调回境内后应立 │      │      │7、外汇局应将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 ┃
┃       │3、开立境外账户的批准 │即撤消账户。           │      │      │有单位有关资金调回情况填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
┃       │文件(77号文发布前经批│二、资金调回备案         │      │      │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 ┃
┃       │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1、境外账户的开立是应与批复文件一 │      │      │记)》(附表5)(附表6);          ┃
┃       │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致;               │      │      │8、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募 ┃
┃       │单位提供)。     │2、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所得外汇资金应 │      │      │股收入是分批调回境内的、或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使┃
┃       │           │足额调回境内。          │      │      │用期限超过1个月的外汇局应建立台账并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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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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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审核要素  │  授权范围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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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 │1、书面申请;         │1、已办理境外上市股票 │1、资金调回凭证 │一级分局自行办理│            ┃
┃局、中国证监会关于│2、招股说明书;        │外汇登记的境内股权持有│;       │或授权下级分局办│            ┃
┃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3、《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 │单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2、结汇资金用途 │理。      │            ┃
┃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 │出售境内资产与权益所得│。       │        │            ┃
┃通知》(汇发[2002]│记)(补登记)》(附表5)(附 │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后可以│        │        │            ┃
┃77号);     │表6);            │向外汇局申请结汇;  │        │        │            ┃
┃2、《国家外汇管理 │4、股票减持应得资金的测算说明 │2、结汇资金使用范围与 │        │        │            ┃
┃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涉及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减持上市│招股说明书一致。   │        │        │            ┃
┃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司股票提供);       │           │        │        │            ┃
┃通知》(汇发[2003]│5、资产(或权益)的转让合同  │           │        │        │            ┃
┃108号)      │(涉及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上市│           │        │        │            ┃
┃3、《减持国有股筹 │公司出售资产或权益提供);  │           │        │        │            ┃
┃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6、资金调回境内的凭证;    │           │        │        │            ┃
┃暂行办法》(国发[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            ┃
┃2001]22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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