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三)要求当事人提交《
婚姻登记条例》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材料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
(六)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书的。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第六十四条 婚姻证件使用单位不得购买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证件。各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有购买、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证件的,应当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婚姻登记处已将非法购制的婚姻证件颁发给婚姻当事人的,应当追回,并免费为当事人换发符合规定的结婚证、离婚证。
第六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证件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民政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规定的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本人申请结婚登记,谨此声明: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国籍: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____职业: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姻状况:_______(未婚/离婚/丧偶)
对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国籍: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____职业: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姻状况:_______(未婚/离婚/丧偶)
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____________ 监誓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声明人签名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附件2: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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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男)│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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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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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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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 ┃
┠───────┼───────────┼─────────────┨
┃民族 │ │ ┃
┠───────┼───────────┼─────────────┨
┃职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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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 ┃
┠───────┼───────────┼─────────────┨
┃婚姻状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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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件材料 │ ┃
┠───────┼─────────────────────────┨
┃审查意见 │ ┃
┠───────┼─────────────────────────┨
┃结婚登记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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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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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印制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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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关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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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员签名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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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领证 │男方: │女方: ┃
┃签名或按指纹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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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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