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3年8月7日 国质检质[2003]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根据《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确保《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根据《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含仪器设备)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及本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防伪技术产品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承担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负责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和防伪检测机构的资格确认,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