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取得防伪技术专家注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七)机构内部有严格、规范和有效的工作制度,有能保证与被评审的防伪技术有关内容及资料安全保密的措施;
(八)与国内外防伪技术专家有广泛、密切的联系,具有组织专家进行防伪技术评审的能力;
(九)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防伪技术评审机构资格确认程序如下:
(一)申请防伪技术评审资格的单位应当向全国防伪办提交下列材料:
1.防伪技术评审资格申请书(见附表1);
2.机构法人证书(留下复印件存档);
3.防伪技术评审工作章程、安全保密制度、工作纪律等评审工作制度;
4.专门从事防伪技术评审工作的人员名单(附人员简历及主要技术工作);
5.防伪技术评审责任保证书;
6.其他可以证明该机构具备防伪技术评审能力和条件的材料与说明。
(二)全国防伪办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包括现场考察),并根据防伪技术发展现状和需要择优确认,颁发防伪技术评审资格证书(见附1),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承担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必须经全国防伪办商国家认监委确认,方能从事防伪技术产品的检测检验工作。
第九条 承担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任务的防伪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条件和能力,通过计量认证;
(三)不从事防伪技术及防伪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体系,有能保证被检测的防伪技术产品有关内容及资料的安全、保密措施,并有效运行;
(五)能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结果;
(六)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符合防伪标准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 防伪检测机构确认程序:
(一)申请承担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向全国防伪办提交下列材料:
1.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资格申请书(一式两份)(见附表2);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3.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包括授权检测检验范围)复印件(一式两份);
4.实验室认可证书(如有)复印件(一式两份);
5.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责任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