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算起。不同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十五条 其他有关生产许可证管理未尽事宜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防伪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六条 防伪技术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对防伪技术产品的核心技术特点、防伪特征、主要技术指标及防伪功能的可信程度进行分析、检测和评价;
(二)对防伪技术产品自身抗攻击、防假冒的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验证和评价;
(三)对防伪技术产品防伪鉴别功能的可靠性进行分析、验证。
第十七条 防伪技术评审程序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如需申请防伪技术评审应当向经全国防伪办资格确认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境外企业应当经全国防伪办向指定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防伪技术评审申请书一式3份(见附表3);
2.防伪技术研究报告(含技术特点、主要技术指标、应用领域等);
3.防伪性能检测报告;
4.防伪技术主要实用特征与功能、服务体系及安全保障能力与措施;
5.防伪技术权属证明(留下复印件存档)。
(二)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收到防伪技术评审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材料的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评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补报材料或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对受理评审的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专家应当不少于7人,其中取得注册资格的专家不少于5人。
(四)评审通过的,报全国防伪办备案后,颁发防伪技术评审证书(见附3)。评审未通过的,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申请防伪技术评审所提交的防伪性能检测报告,原则上由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如遇高新前沿技术产品,而已确认的检测机构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由全国防伪办指定其他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 防伪技术评审证书由全国防伪办统一印制,由防伪技术评审机构颁发,有效期一般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