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国家对承担防伪技术评审的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实行注册管理,注册条件如下:
(一)熟悉防伪及相关专业技术,具备防伪技术或防伪管理方面的专长;
(二)能较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本专业领域技术发展的新动态;
(三)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规定的职务;
(四)坚持科学和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防伪技术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等规定;
(五)身体健康,热爱防伪事业,能积极参加防伪技术评审及相关工作;
(六)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防伪技术专家注册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专家条件的人员,均可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防伪技术专家注册申请表(见附表4)一式两份;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核实后,可向全国防伪办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并报送相关材料;
(三)全国防伪办收到报送材料后,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培训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注册,并颁发防伪技术专家注册证书(见附4)。
第二十二条 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保守技术机密,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五章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与推广
第二十三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实行备案公告制度。使用单位根据自愿原则持
《办法》第
十九条所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程序如下:
(一)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条件审查,审查合格者填写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表(一式3份)(见附表5),准予备案,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方加以整改。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材料后,统一向社会公告。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月未必须将使用备案公告及产品防伪特征资料报全国防伪办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机构,纳入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供社会查询,避免重复备案,同时对使用备案单位给予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