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通过的,准予注册登记,颁发防伪注册登记证(见附5),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全国防伪办负责统一公告获防伪注册登记的产品及企业的名单。
(三)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通知企业两个月内补报,逾期未补报的,视为撤回申请,责任由企业自负。
第二十九条 防伪注册登记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颁发。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防伪注册登记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向全国防伪办提出换证申请。因未按时提出申请,而延误换证时间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使用推广机构(含代理机构),必须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其备案程序如下:
(一)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如下备案材料:
1.防伪技术产品使用推广机构备案申请表 (一式两份)(见附表7);
2.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的推广应用授权书;
3.使用推广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防伪注册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防伪技术产品使用推广机构有关工作章程、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等文件。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备案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下达准予备案通知书,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审查不合格的,通知其整改。
第三十二条 从事防伪技术服务的社会团体应当从维护防伪行业的整体利益出发,做好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推广应用中的协调工作,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并监督执行,防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三条 从事防伪技术产品推广工作的防伪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在向使用者推广防伪技术与防伪技术产品时,必须坚持自愿和公正的原则,推广的防伪技术产品必须是获得生产许可证或注册登记证的产品,并认真负责地做好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防伪注册登记证获证企业实行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制度,对防伪技术产品实行监督抽查制度。所有获证企业必须按规定接受年审和监督抽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年审和监督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