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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3)
*注:本篇法规中涉及豆油、棕榈油、菜子油的相关条款已被《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93号》(发布日期:2005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03年 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经商海关总署,特制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授权机构名单另行公布。

                        商务部部长:吕福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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