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国有
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情况的通报
(煤安监监一字[2003]88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管理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8号、60号文件精神,促进国有煤矿加强“一通三防”管理,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及时排查隐患,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组织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通过交叉互检方式,对国有煤矿“一通三防”进行了专项监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监察的基本情况
本次专项监察的范围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的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检查国有煤矿91个(其中:原国有重点煤矿73个,国有地方煤矿18个),查出隐患878条(其中: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方面65条,机构和人员方面11条,采掘布局方面14条,通风系统方面134条,瓦斯抽放系统方面19条,安全监控系统方面109条,防突措施方面38条,防尘系统方面102条,防灭火系统方面34条,瓦斯检查方面80条,其他方面272条)。对查出的隐患,检查组都向相关煤矿及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和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了通报,由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向被检查企业下达执法文书、煤矿安全监察局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汇总后报国家局。
二、国有煤矿“一通三防”基本状况
通过近几年开展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和贯彻落实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等工作,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强化执法监察,绝大部分国有煤矿充分认识到“一通三防”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极端重要性,千方百计采取措施加强“一通三防”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大部分国有煤矿特别是原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责任制和主要管理制度基本健全,而且逐步得到细化、强化、系统化和落实。不少煤矿能够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方法,为搞好“一通三防”工作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值得企业相互借鉴。
淮南矿业(集团)公司确立了“瓦斯不治,矿无宁日”、“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指导思想,规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断电值为0.8%,实行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安全述职制度。盘江煤电(集团)公司确立了“煤矿安全,瓦斯为天”的指导思想,制定了《“一通三防”十二项管理制度》,比较系统、严格地规定了“一通三防”的管理措施,如规定投产工作面验收时回风流瓦斯不准超过0.6%,正常生产时不准超过0.8%,达到0.9%要停止生产、查找原因,矿长、总工程师则要在24小时内写出瓦斯超限报告报集团公司,从而把对瓦斯的管理从“瓦斯超限不准作业”提高到了“不准瓦斯超限”,深刻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南桐矿务局在破产改制重组过程中,制定、修订、补充安全管理制度162项;通过完善《防突管理办法》、《防突措施实施管理办法》、《防突措施审批权限》等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加大了防突奖惩力度,保证了“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落实。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坚持瓦斯工作周汇报制度,制定了《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分析处理规定》,明确规定了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的分析、处理办法。通化矿务局坚持每月对矿井进行一次通风调查。开滦(集团)公司林西矿业分公司实行“一通三防”现场确认制,将巷道掘进中12个“一通三防”方面的要求逐一列出,由专人逐项进行安全检查和确认,发现问题立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