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汽车企业是指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得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五)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二)具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三)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应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九条 申请筹建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名称、公司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拟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等。
(五)出资人最近3年经法定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六)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