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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二级、三级翻译专业
 资格(水平)考试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人事局:
  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和《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厅发〔2003〕17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工作,经与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及有关单位研究,本着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首次确定进行全国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试点城市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现将《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试点过程中有何情况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联系。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试点实施方案

  为了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试点方案确定如下:
  一、考试人员范围
  凡符合《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五条的人员,均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名参加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笔译、口译的考试。考试语种为英语。
  二、考试方式
  考试试点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和统一证书。
  各级别笔译考试科目均为《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二级口译“交替传译”类考试科目为《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三级口译科目为《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
  各级别笔译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口译考试采用听译笔答和现场录音方式进行。相应级别笔译或口译2个科目考试均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
  三、考试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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