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税则归类进行审查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海关要求提交相关单证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 需要进行补充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如实填写补充申报单,并向海关递交。
第二十四条 转运、通运、过境货物及快件的申报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报单证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到海关现场办理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及验放手续时,应当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相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以及海关要求的随附单证等。
第二十六条 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可以使用事先印制的规定格式报关单或直接在A4型空白纸张上打印。
进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五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进口付汇用)。
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六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出口收汇用)、证明联(出口退税用)。
第二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
(一)合同;
(二)发票;
(三)装箱清单;
(四)载货清单(舱单);
(五)提(运)单;
(六)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七)进出口许可证件;
(八)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
海关应当留存进出口许可证件的正本,其余单证可以留存副本或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已对该货物做出预归类决定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第五章 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的签发和补签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外汇、税务、海关对加工贸易等管理的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结海关手续后,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下列报关单证明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