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此成本认定情况,调查机关重新对该公司内销交易是否存在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对各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内销的每一笔交易与其月平均成本进行比较,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有的型号内销中没有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依据该型号的全部内销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有的型号内销中有部分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这些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占该型号全部内销数量的比例不足20%,调查机关认为这些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不予以排除,依据该型号的全部内销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有的型号内销中有部分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且这些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占该型号全部内销数量的比例超过20%。调查机关认为这些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予以排除,依据该型号中剩余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内销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该公司在对初裁决定的评论意见中还提出,该公司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聚氯乙烯交易价格是依据市场价格而定,因此要求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包括此部分交易情况。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此部分交易为公司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货物流动,不应属于市场交易,因此在确定该公司正常价值时,未包括此部分交易情况。
2、出口价格
在初裁决定中,对于该公司自行出口和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的出口交易,调查机关采用自行出口的价格和向非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中国大陆内关联公司转售的交易,调查机关采取其销售给第一个独立购买人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该公司在对初裁决定的评论意见中提出,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内关联公司的销售价格是根据销售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的,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能够代表公平的市场价格。调查机关对此价格进行了审查,认定这部分交易价格能够代表公平的市场价格,在终裁决定中,对此部分交易依据该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内关联公司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输费用、信用费用等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进行了调整。终裁决定时,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对初裁后问题单的答复情况,决定维持上述正常价值调整项目的认定和处理方法。
(2)关于出口价格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报告的内陆运输费用、台湾地区运输至中国大陆的运费、台湾地区至中国大陆的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信用费用、报关代理费用等出口价格调整项目进行了调整。终裁决定时,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对初裁后问题单的答复情况,决定维持上述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内容。
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调查期内内销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调查机关根据公司报告的被调查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确定内销和对大陆出口销售的型号,并以之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与出口中国大陆型号相一致的内销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数量占该型号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对内销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对各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内销的每一笔交易与其月平均成本进行比较,发现有些型号的内销中有部分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这些型号中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占该型号全部内销数量的比例均不足20%。调查机关认为这些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不予以排除,依据各型号的全部内销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初裁后,该公司提交了对初裁决定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针对该公司提出的评论意见以及其他在初裁决定中暂时认定的内容发放了补充问题单,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对问题单的答复。调查机关审查了答复内容并重新审查了公司提供的调查问卷答卷等材料,决定在最终裁定中维持以上依据该公司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内销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认定和处理方法。
2、出口价格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一部分直接出口,一部分通过在台湾地区的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直接出口中国大陆的部分依据该公司直接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的部分依据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公司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终裁决定时,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对初裁后问题单的答复情况,决定维持出口价格的认定内容和处理方法。
3、调整项目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决定中,对于该公司主张的在正常价值方面调整出口和内销在贸易环节上的不同而造成的费用差别,调查机关未发现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和内销的贸易环节有差别,该公司的主张不能说明有贸易环节的差异并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对该项主张不予接受。
该公司在对初裁的评论意见中提出应当接受公司主张的贸易环节调整,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调查机关也针对此问题向公司发放了问题单。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仍未能说明有贸易环节差异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决定在终裁决定中维持初裁决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方法。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信用费用、退款及赔偿、售后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等内销调整项目进行了调整。终裁决定时,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对初裁后问题单的答复情况,决定维持上述正常价值调整项目的认定内容和处理方法。
(2)出口价格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台湾地区运输至中国大陆的运费、台湾地区至中国大陆的运输保险费、出厂装卸费、信用费用、包装费用等出口销售调整项目进行了调整。终裁决定时,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对初裁后问题单的答复情况,决定维持初裁中对上述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内容和处理方法。
大洋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调查期内内销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调查机关根据公司报告的被调查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确定内销和对大陆出口销售的型号,并以之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与出口中国大陆型号相一致的内销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数量占该型号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内销中直接销售给关联最终用户的交易能够代表正常的市场价格,在正常价值认定时未排除这部分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中没有包括财务费用,而根据该公司调查期内财务报告中的数据对财务费用进行分摊,重新确定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成本,并依据此成本数据对内销交易是否存在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所有型号的内销中均有部分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且每一型号中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占该型号全部交易的比例均超过20%,调查机关认为,这些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予以排除,依据这些型号中剩余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内销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初裁后,该公司提交了对初裁决定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针对该公司提出的评论意见以及其他在初裁决定中暂时认定的内容发放了补充问题单,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对问题单的答复。调查机关审查了答复内容并重新审查了公司提供的调查问卷答卷等材料,决定在最终裁定中维持以上依据该公司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内销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认定和处理方法。
2、出口价格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出口给中国大陆客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终裁决定时,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对初裁后问题单的答复情况,决定维持出口价格的认定内容和处理方法。
3、调整项目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决定中,对于该公司主张的内销数量折扣调整,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并未提供证明上述费用发生的证据,也没有提供上述分摊数据的计算过程,因此未接受此项调整主张。
初裁后该公司在评论意见中说明了数量折扣的具体操作情况以及具体数额,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此部分数据可以接受,在终裁决定中进行了调整。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该公司主张的“其他调整项目”未予接受。初裁后,该公司在评论意见中提出此部分费用为准备存货的库存成本,该公司未能说明此部分费用应当进行调整的合理性,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决定中维持初裁决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方法。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和信用费用等其他内销调整项目进行了调整。终裁决定时,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对初裁后问题单的答复情况,决定维持上述正常价值调整项目的认定内容和处理方法。
(2)关于出口价格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报告的内陆运输费用、台湾地区运输至中国大陆的运费、台湾地区至中国大陆的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报关代理费用等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进行了调整。终裁决定时,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对初裁后问题单的答复情况,决定维持上述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内容和处理方法。
(二)价格比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对于生产并销售不同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公司,调查机关对不同型号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得出各型号的倾销幅度,各型号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为该公司的倾销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