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3年 第53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29 日发出立案公告,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外经贸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贸委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本案调查期限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于2003年5月12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中国大陆产业所受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公告之后,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萨彦斯克公司”)向商务部提出商签“价格承诺协议”的申请。 按
《条例》的规定,商务部接受了企业的申请,并于2003年9月26日与该公司就价格承诺协议达成一致,该协议2003年9月29日生效。
从价格承诺协议生效之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萨彦斯克公司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时,执行价格承诺协议的规定,不适用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关于中止聚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
关于中止聚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
总则
为了维护聚氯乙烯的公平贸易,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消除倾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下称“商务部”)和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下称“萨彦斯克公司”,英文名称为:Joint Stock Company《SAYANSKCHIMPLAST》)签定本承诺协议(下称“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