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3号--与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关于中止聚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

  六、商务部将审核萨彦斯克公司提供的信息,确定是否存在与本协议不符的进口,并有权对萨彦斯克公司提交的数据的相关证据进行抽样调查。该抽样调查的要求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萨彦斯克公司。
  第四条 核查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商务部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对萨彦斯克公司向中国出口本协议项下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数据进行实地核查。萨彦斯克公司应对该核查积极配合。
  第五条 保密
  商务部应对萨彦斯克公司提交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处理。除非萨彦斯克公司书面通知商务部同意公布其提交的信息,否则在本协议到期之后或被提前终止后,不能披露这些信息。
  第六条 反规避和反吸收
  一、商务部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本协议的规避行为,并对所有规避情形进行调查。萨彦斯克公司应积极配合该调查。
  二、萨彦斯克公司同意所销售的本协议项下被调查产品不得以任何规避本协议的方式进入中国国内市场。
  三、萨彦斯克公司保证对第三国销售的本协议项下被调查产品不以规避本协议为目的再出口、转口或掉包到中国国内市场。
  四、签订本协议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萨彦斯克公司在销售本协议项下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附件Ⅳ出具证明信,保证出口产品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商务部将通知中国海关在进口监管时审查该证明信。如果没有该证明信或商务部有理由相信此类证明信虚假时,商务部可通知中国海关依据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后,予以放行,随后商务部将对此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
  五、本条所述规避行为包括反倾销意义上的规避行为和吸收行为。
  第七条 违反协议和撤回承诺
  一、违反协议,指萨彦斯克公司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协议规定不符的行为或接到商务部通知后的不作为、忽略、疏漏和规避行为。 不按时提供有关资料也属于违反协议,但如果有正当理由,应提前通知商务部,并应在商务部同意的时间内提交。
  二、若发现萨彦斯克公司的出口价格低于协议参考价格,或高于附件I所规定的数量安排,商务部可以通知中国海关依照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超出数量安排的部分也依照该幅度征收反倾销税后予以放行,并就此调查是否违反本协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