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务部应将其知道的或有理由认为存在的违反本协议的情况通知萨彦斯克公司,并开始相应调查。
四、在对违反协议的行为开始调查时,商务部应书面通知萨彦斯克公司。萨彦斯克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应对商务部的调查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五、在对违反协议的行为进行裁决前,商务部应与萨彦斯克公司进行协商。该协商应在商务部向萨彦斯克公司提出有关违反协议的书面通知后的20天内进行。协商之后的20天内,萨彦斯克公司应向商务部作出答辩,商务部在收到萨彦斯克公司提交答辩后的30天内作出裁决,并通知萨彦斯克公司。特殊情况下,商务部可以延期30天作出裁决。
六、如果商务部裁决萨彦斯克公司违反协议,商务部可依据有关法律程序终止本协议的执行,重新实施必要的反倾销措施。
七、萨彦斯克公司可以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通知商务部撤回承诺,终止本协议。终止通知在发出之日起第30天生效。本协议终止后,商务部可依据有关法律程序重新实施必要的反倾销措施。
第八条 其他条款
一、商务部认为本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对本协议执行的监督也是切实可行的;本协议将防止由于进口本协议项下的产品而遏制或降低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价格水平。
二、如商务部认为继续执行价格承诺协议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则可以撤销价格承诺协议,并通知萨彦斯克公司。萨彦斯克公司可在20天内提出评论。该撤销通知在发出之日起第30天起生效,同时商务部可依据有关法律程序重新实施必要的反倾销措施。
三、如果商务部依据有关法律程序和本协议第七条第六款、第七款决定重新采取反倾销措施,从即日起,可在使用最佳现有材料基础上快速实施临时措施,并可对实施临时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追溯征税不适用于违反或撤回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
四、附件和谅解备忘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生效和期限
一、本协议于2003年9月29日生效,有效期5年,除非提前终止。附件1中的协议参考价格和数量安排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执行。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用中文写成,于2003年9月27日在北京签订。
中国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