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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2003年9月8日 汇发[2003]107号)

  一、出口单位登记及核销人员管理

┎──┬───────┬───────────────────┬─────────┬────────────┒
┃项目│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出口│1、《出口收汇 │1、出口单位介绍信、备案登记申请书;  │1、按照属地    │1、企业电子档案信息发生 ┃
┃单位│核销管理办法 │2、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理原则;    │变更时,应要求其在工商、┃
┃登记│》;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2、所有提供的   │海关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  │2、《出口收汇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复印件均要求加  │一个月内,持变更通知,到┃
┃  │核销管理办法 │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盖单位公章;   │外汇局办理备案和电子口岸┃
┃  │实施细则》; │件;                 │3、外汇局对出口  │相关信息的变更手续;  ┃
┃  │3、其他相关  │3、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单位提供的材料  │2、出口单位因经营期满或 ┃
┃  │文件规定。  │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审核无误后为出口 │因故导致经营终止或被取消┃
┃  │       │印件;                │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应在一┃
┃  │       │4、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 │建立电子档案信息。│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
┃  │       │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         │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
┃  │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         │和注销电子口岸IC卡权限手┃
┃  │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续。          ┃
┠──┤       ├───────────────────┼─────────┼────────────┨
┃出口│       │“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按各分局自行   │核销员管理办法报总局备案┃
┃单位│       │IC卡及规定的其他有效凭证。      │制定的核销员   │后执行。        ┃
┃核销│       │                   │管理办法进行   │            ┃
┃员登│       │                   │审批。      │录入员发生变动,应在三日┃
┃记 │       │                   │业务主管在    │内更改录入员信息。   ┃
┃  │       │                   │“录入企业出口  │            ┃
┃  │       │                   │报告系统”中的  │            ┃
┃  │       │                   │“录入员管理”  │            ┃
┃  │       │                   │项对录入员信息情 │            ┃
┃  │       │                   │况进行逐项登记。 │            ┃
┠──┤       ├───────────────────┼─────────┼────────────┨
┃外汇│       │                   │业务主管在“出口 │业务员发生变动,应在三日┃
┃局业│       │                   │收汇监管系统”中 │内更改业务员信息。   ┃
┃务员│       │                   │的“业务员管理” │            ┃
┃管理│       │                   │项对业务员情况进 │            ┃
┃  │       │                   │行逐项登记,根据 │            ┃
┃  │       │                   │业务员的岗位设定 │            ┃
┃  │       │                   │其权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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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核销单管理

┎──┬───────┬─────────────────────┬─────────────────┬─────────────┒
┃项目│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向上│1、《出口收  │                     │                 │每半年一次书面申请使用数 ┃
┃级局│汇核销管理办 │                     │                 │量。           ┃
┃申领│法》;    │                     │                 │             ┃
┃  │2、《出口收  │                     │                 │             ┃
┃  │汇核销管理办 │                     │                 │             ┃
┠──┤法实施细则》;├─────────────────────┼─────────────────┼─────────────┨
┃向下│3、其他相关  │领单局介绍信。              │1、上级局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 │1、逐级发放,专人负责。  ┃
┃级局│文件规定。  │                     │系统”中向下级局发单;      │2、空白核销单为重要凭证, ┃
┃发单│       │                     │2、领单局根据系统生成的记录向上级 │领单局应做好入库、领用登 ┃
┃  │       │                     │局保管员领取空白核销单;     │记,妥善保管。      ┃
┃  │       │                     │3、上级局发现发单错误,及时通知下 │             ┃
┃  │       │                     │级局,在下级局未用之前,可撤销向下│             ┃
┃  │       │                     │级局发单。            │             ┃
┃  │       │                     │                 │             ┃
┃  │       │                     │                 │             ┃
┠──┼───────┼─────────────────────┼─────────────────┼─────────────┨
┃向内│       │                     │1、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 │1、业务员应妥善保管所领核 ┃
┃部业│       │                     │中对本局业务员发单;       │销单,对业务员遗失、报废的┃
┃务员│       │                     │2、业务员根据系统生成的记录向保管 │核销单,业务主管应及时在 ┃
┃发单│       │                     │员领取空白核销单;        │“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做内┃
┃  │       │                     │3、对业务员离岗退回的未用核销单, │部核销单报废或遗失处理; ┃
┃  │       │                     │业务主管应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2、业务主管应定期对核销单 ┃
┃  │       │                     │作“核销单回笼”处理;同时将纸质单│的领用及库存情况进行盘点,┃
┃  │       │                     │证交保管员。           │做到“帐实相符”,发现异常┃
┃  │       │                     │                 │情况,立即清查、上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向出│1、《出口收  │1、出口单位初次领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核销 │1、应当由核销员本人领取核销单;  │1、纸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
┃口单│汇核销管理办 │员证、“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2、“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
┃位发│法》;    │员IC卡、出口合同复印件;         │企业操作员IC卡与领单所需证明一致;│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单 │2、《出口收  │2、出口单位续领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核销员 │3、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办理书 │2、核销单报关使用前应通过 ┃
┃  │汇核销管理办 │证、“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面签收手续;           │“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  │法实施细则》;│IC卡;                  │4、根据出口单位考核评定等级实行发 │”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
┃  │3、其他相关  │3、尚未办理核销员证的出口单位或特殊情况由 │单分类管理。           │口岸备案;        ┃
┃  │文件规定。  │非核销员本人领取核销单的,核销员在领取核销│                 │3、对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的 ┃
┃  │       │单时,应审核其居民身份证、单位授权证明或介│                 │“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
┃  │       │绍信;                  │                 │口收汇达标企业”按需发单;┃
┃  │       │4、出口单位更换核销员后,新核销员领取核销 │                 │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
┃  │       │单时,应审核其居民身份证、单位授权证明或介│                 │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其┃
┃  │       │绍信。                  │                 │他严重违反外汇管     ┃
┃  │       │                     │                 │             ┃
┃  │       │                     │                 │             ┃
┠──┼───────┼─────────────────────┼─────────────────┼─────────────┨
┃核销│       │核销单。                 │1、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 │1、办理注销的核销单在“  ┃
┃单注│       │                     │的,出口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销 │       │                     │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必须为“未┃
┃  │       │                     │2、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 │用”或“退关”;     ┃
┃  │       │                     │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或发生│2、对已注销的核销单应妥善 ┃
┃  │       │                     │合并、分立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未使用│保管。          ┃
┃  │       │                     │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             ┃
┃  │       │                     │3、外汇局在网上对核销单进行注销操 │             ┃
┃  │       │                     │作并选择对应的注销原因;     │             ┃
┃  │       │                     │ 4、在该笔注销数据下载并转入本地出│             ┃
┃  │       │                     │口收汇核报系统后,与出口单位报送的│             ┃
┃  │       │                     │纸质核销单证进行核对。      │             ┃
┃  │       │                     │                 │             ┃
┃  │       │                     │                 │             ┃
┠──┼───────┼─────────────────────┼─────────────────┼─────────────┨
┃暂停│1、《出口收  │1、出口单位营业执照;           │1、因商务部暂停其出口经营权或其他 │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
┃/恢│汇核销管理办 │2、商务部取消/恢复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文件; │特殊情况需要暂停发单的;     │统”上进行“暂停/恢复企业 ┃
┃复对│法》;    │3、出口收汇核销员证;           │2、外汇局在审查同意出口单位提出要 │发单”操作。       ┃
┃企业│2、《出口收汇 │4、出口单位要求恢复领取核销单的申请;   │求恢复领单的书面申请后,恢复对其发│             ┃
┃发放│核销管理办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单。               │             ┃
┃核销│法实施细则》;│                     │                 │             ┃
┃单 │3、其他相关  │                     │                 │             ┃
┃  │文件规定。  │                     │                 │             ┃
┠──┼───────┼─────────────────────┼─────────────────┼─────────────┨
┃核销│       │1、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 │1、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 │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
┃单的│       │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凭相关的商务主管部│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或发生│统”上操作        ┃
┃禁用│       │门文件或企业报告;            │合并、分立的,或存在严重违反外汇管│             ┃
┃  │       │2、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等行为的,凭有   │理法规等行为的,外汇局应对已发放未│             ┃
┃  │       │关违规材料;               │使用且未退回的核销单实施“禁用”;│             ┃
┃  │       │3、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2、其他特殊情况,外汇局认为需要“ │             ┃
┃  │       │                     │禁用”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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