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电子数据补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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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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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补录入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 │1、盖有海关“验讫章 │1、对“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有该笔 │1、报关单补录入的条件应至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 │法》; │”的核销单; │报关单相关信息的(没有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除 │(1)报关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
┃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 │2、盖有海关“验讫章 │外),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进行数据补录│外汇局状态为“已交”的,因网络不通、系统技术故┃
┃ │施细则》; │”的报关单。 │入; │障无法正常获得相关电子底帐; ┃
┃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2、报关单数据补录的编码规则为:4位口岸代码│(2)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上外汇局状 ┃
┃ │ │ │+4位申报出口年份+“1”+9位海关编号,共计18│态为“未交”的,且出口单位无法进行网上交单或无┃
┃ │ │ │位数字。 │法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信息补录手续或相关数据; ┃
┃ │ │ │ │2、外汇局留存相关纸质凭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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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信息补录入 │ │核销专用联。 │1、对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且可出具核销专用 │1、对于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首先在国际收支 ┃
┃ │ │ │联的,可以直接录入;对福费廷、保理业务、买│申报等相关系统中查询收汇信息,分情况处理: ┃
┃ │ │ │方信贷等在国际收支申报之前需要核销的,凭银│(1)有收汇信息的,因技术原因无法转入出口收汇 ┃
┃ │ │ │行出具的注有核销专用号码的核销专用联补录入│核报系统,同时应打印相应的查询界面; ┃
┃ │ │ │(自动核销企业除外); │(2)无收汇信息的,出口单位到银行进行补申报或 ┃
┃ │ │ │2、对国际收支申报等相关系统中有相关收 │通知相关银行将收汇信息传送至外汇局; ┃
┃ │ │ │汇信息的,可以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进行│2、外汇局留存相关纸质凭证。 ┃
┃ │ │ │数据补录入。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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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单补录入 │ │1、盖有海关“验讫章 │1、对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因技术原因无 │1、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查询相关 ┃
┃ │ │”的进口报关单; │法下载,而在海关的“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报关信息,并打印查询界面; ┃
┃ │ │2、海关出具的进口报 │系统”中有相关进口报关单信息且未被核注及结│2、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无相关信 ┃
┃ │ │关信息核对证明。 │案的,可以进行数据补录入。 │息的,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信息补录手续或┃
┃ │ │ │2、进口报关单数据补录的编码规则为:4位口岸│直接向海关进行查证; ┃
┃ │ │ │代码+4位申报进口年份+“1”+9位海关编号,共│3、外汇局留存相关纸质凭证。 ┃
┃ │ │ │计18位数字。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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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入帐凭证补录│ │人民币入帐凭证。 │对按规定以人民币核销的,可以进行人民币收入│外汇局留存相关纸质凭证。 ┃
┃入 │ │ │数据的补录入,编码规则为:6位地区代码+ │ ┃
┃ │ │ │999999+6位日期+4位外汇局顺序号(共22位数 │ ┃
┃ │ │ │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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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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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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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核定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 │1、《出口收汇自 │1、实行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 │1、《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由外汇局有关业务部 ┃
┃ │法》; │动核销资格审核表│件: │门填制; ┃
┃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 │》; │(1)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 │2、经外汇局总局核准后,各分(支)局应及时对 ┃
┃ │施细则》; │2、经出口单位签 │(2)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外公布实行自动核销管理的出口单位名单,并抄送┃
┃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章的《自动核销资│”; │当地商务、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 ┃
┃ │ │格确认通知书》。│(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3、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应在“出口收汇监 ┃
┃ │ │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系统”进行“企业自动核销资格登记”操作。 ┃
┃ │ │ │2、每年进行一次自动核销资格的核定,对符合上述条件 │ ┃
┃ │ │ │的出口单位发出《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出口单位│ ┃
┃ │ │ │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承担相关责任后,实行自动│ ┃
┃ │ │ │核销。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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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撤销 │ │视不同情况按外汇│不再符合上述自动核销企业条件的或企业提出放弃自动核│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进行“企业自动核销资┃
┃ │ │局要求提供。 │销的,撤消其自动核销资格 │格注销”,且下一年度不再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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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 │1、核销专用联; │1、自动核销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全额收汇,并按规定如 │1、出口单位应将用于核销的报关单进行网上交 ┃
┃ │ │2、外汇局要求 │实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和领取核销专用联; │单; ┃
┃ │ │的其他相关材料。│2、可一次性向出口单位发放半年出口所需的核销单用 │2、对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办理核销、出口退 ┃
┃ │ │ │量; │税或其他相关手续且已收汇的,外汇局在接到出口┃
┃ │ │ │3、按有关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单位报告后,应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相应调┃
┃ │ │ │4、因下列原因,出口单位须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按 │整预计收汇日期; ┃
┃ │ │ │照相关规定逐笔处理: │3、外汇局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按月对自动 ┃
┃ │ │ │(1)不能按规定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 │核销单位进行核销,核销后不再出具核销单退税联┃
┃ │ │ │(2)需在货物出口后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或其他相关手续 │,但应当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上月每个自动核销企┃
┃ │ │ │且已收汇的; │业的已核销清单; ┃
┃ │ │ │(3)以不收汇或部分收汇的贸易方式出口的; │4、自动核销出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出口 ┃
┃ │ │ │(4)出口后收汇不需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 │收汇核销原始凭证; ┃
┃ │ │ │5、核销单口岸备案、出口报关、远期收汇备案、退赔外 │5、对于差额核销和以外币现钞、毗邻国家货币、 ┃
┃ │ │ │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等核销业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人民币等核销的还应当在核销退税联上签注净收汇┃
┃ │ │ │ │额、币种、日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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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 │1、出口核报系统 │1、出口收汇核销率未达到规定比率的,外汇局应及时向 │1、外汇局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按月对自动 ┃
┃ │ │预警信息; │其发出预警通知; │核销单位进行考核; ┃
┃ │ │2、其他相关资料 │2、连续三次预警通知后,出口收汇核销率仍未达到规定 │2、外汇局取消出口单位的自动核销资格时,在 ┃
┃ │ │。 │比率的,外汇局可以取消其自动核销资格; │“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进行“企业自动核销资格┃
┃ │ │ │3、被取消自动核销资格的出口单位应按照“企业报告与 │取消”操作,并打印其“出口收汇未核销清单”、┃
┃ │ │ │出口收汇核销”规定办理相关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凭纸质│“出口未收汇核销清单”,提供给出口单位; ┃
┃ │ │ │单证来核销时,如核销专用联的电子数据已用于自动核销│3、对被撤消自动核销资格的自动核销单位,外汇 ┃
┃ │ │ │,则在该出口单位截止被取消自动核销资格前剩余的国际│局应当向其发出《撤消自动核销资格通知书》,并┃
┃ │ │ │收支申报电子数据中扣减核销金额,如核销专用联的电子│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商务、税务┃
┃ │ │ │数据未用于自动核销,则按正常核销程序处理。 │、海关等相关部门。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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