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逾期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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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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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 │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查询的相关数 │1、外汇局按月清理、定期催核,签 │移交检查部门时提供以下相关┃
┃ │理条例》; │据。 │发“催核通知书”和“逾期未核销清│材料: ┃
┃ │ 2、《出口│ │单”; │1、核销单复印件; ┃
┃ │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 │ 2、对催核无结果且无正当理由的,│2、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
┃ │ │ │经催核规定次数后,打印“逾期未核│3、催核通知书; ┃
┃ │ 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销移交清单”,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查│4、逾期未核销清单; ┃
┃ │实施细则》; │ │处。 │5、逾期未核销移交清单; ┃
┃ │ 4、其他相关文件 │ │ │6、其他材料。 ┃
┃ │规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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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已收汇未核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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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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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收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 │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1、出口项下收汇应能提供相关商业 │外汇局对已收汇未核销进行重┃
┃汇未 │法》; │查询的相关数据。 │单据,并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 │点监管,定期通知出口单位进┃
┃核销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 │续; │行清理。 ┃
┃监管 │实施细则》; │ │2、出口单位收汇6个月后未办理核销│ ┃
┃ │ 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 │手续或未核销收汇总量达到500万美 │ ┃
┃ │规定》; │ │元且无正当理由的,须向外汇局提供│ ┃
┃ │ 4、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有关证明材料。对于福费廷等业务的│ ┃
┃ │ │ │涉外收入电子数据,在确认已手工录│ ┃
┃ │ │ │入收汇数据核销的情况下,可予以删│ ┃
┃ │ │ │除; │ ┃
┃ │ │ │3、对无法说明外汇正当来源或收汇 │ ┃
┃ │ │ │后长期不办理核销手续的,外汇局核│ ┃
┃ │ │ │销部门将移交检查部门予以查处。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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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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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主要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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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 │出口收汇核报系统 │1、考核对象为考核期内有出口收汇且应 │1、出口收汇考核实行属地分 ┃
┃收汇│法》; │自动生成的考核结果。│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单位; │级考核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
┃考核│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 │ │2、出口收汇核销率是出口收汇考核的唯 │各分支局与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 │施细则》; │ │一标准: │负责对所辖出口单位进行年度┃
┃ │3、《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 │ │(1)出口收汇核销率达到或超过95%的,或│考核评定工作; ┃
┃ │惩细则》; │ │出口收汇核销率在85%以上且年出口额在2│2、每年3月份省级外汇局 ┃
┃ │4、《关于调整出口收汇考核指 │ │亿美元以上的,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上年┃
┃ │标的通知》; │ │”; │度考核评定结果进行通报,通┃
┃ │5、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2)出口收汇核销率在70%(含70%)至95%之│报范围为辖内出口单位、海 ┃
┃ │ │ │间的,评为“出口收汇达标企业”; │关、银行和税务等部门;对年┃
┃ │ │ │(3)出口收汇核销率在50%(含50%)至70%之│度考核评定的“出口收汇荣誉┃
┃ │ │ │间的,评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 │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
┃ │ │ │(4)出口收汇核销率低于50%的,评为“出│业”予以公布; ┃
┃ │ │ │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3、出口收汇考核标准由国家 ┃
┃ │ │ │ │外汇管理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根┃
┃ │ │ │ │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进行适┃
┃ │ │ │ │当调整; ┃
┃ │ │ │ │4、年度考核评定结果自评定 ┃
┃ │ │ │ │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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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 │1、年度考核评定 │1、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在核销业 │1、一个年度被评定为“出口 ┃
┃措施│ │结果的通报文件; │务操作环节上提供便利条件: │收汇高风险企业”或连续两个┃
┃ │ │2、办理相关业务 │(1)可按出口实际需要领取核销单; │年度被评定为“出口收汇风险┃
┃ │ │所必备的材料。 │(2)符合条件的还可评为自动核销企业。 │企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暂┃
┃ │ │ │2、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出口收 │停或取消其出口业务经营权;┃
┃ │ │ │汇高风险企业”加强核销管理,实行控制│2、其他奖惩措施由相关部门 ┃
┃ │ │ │发 │按规定执行。 ┃
┃ │ │ │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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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遗失单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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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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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 │ │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
┃单挂失 │施细则》; │ │岸出口收汇系统”自行挂失。 │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
┃ │2、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 │ │必须是“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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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用核销单│ │1、加盖公章的出口单位申请报告; │1、已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 │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
┃挂失及核 │ │2、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已补税│的,外汇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
┃销单退税 │ │证明(已核销的提供); │”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出口单│应为“已用”。 ┃
┃联补办 │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位收汇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外汇局为其签│ ┃
┃ │ │ │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并│ ┃
┃ │ │ │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 ┃
┃ │ │ │2、已办理核销手续遗失核销单退税联的,外 │ ┃
┃ │ │ │汇局应在审核企业提供的税务部门签发的未退│ ┃
┃ │ │ │税证明/已补税证明同时,查实该笔核销单确 │ ┃
┃ │ │ │已核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
┃ │ │ │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于三个工│ ┃
┃ │ │ │作日内为企业签发“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 ┃
┃ │ │ │明”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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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出口 │ │1、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1、属于境外收汇且未用于核销的,外汇局核 │银行应凭“出口收汇核销专用┃
┃收汇核销专│ │2、涉外收入申报电子数据(无收汇电 │实相关申报数据后,为出口单位签发“核销专│联补办核准件”为出口单位补┃
┃用结汇水单│ │子数据的,出口单位应补申报); │用联补办核准件”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办核销专用联,并注明“补 ┃
┃/收帐通知 │ │3、对属于不需要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 │务章; │办”字样及原涉外收入申报单┃
┃ │ │收汇,应提供出口收汇结汇水单/收帐 │2、对属于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 │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及收┃
┃ │ │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若出口单位留│汇,外汇局应审核结汇水单/收帐通知的出口 │汇资金来源。 ┃
┃ │ │存联同时遗失的,外汇局应审核银行出│单位留存联;若出口单位留存联同时遗失的,│ ┃
┃ │ │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帐情况的书│外汇局应审核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 ┃
┃ │ │面说明,说明中必须注明核销收汇专用│收帐情况的书面说明(说明中必须注明核销收│ ┃
┃ │ │号码和资金来源。 │汇专用号码和资金来源)后,为出口单位签发│ ┃
┃ │ │ │“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并加盖出口收汇核│ ┃
┃ │ │ │销监管业务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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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报 │ │1、进出口单位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1、对于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 ┃
┃关单遗失 │ │”; │口报关单及相应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存储期限内(一般为一年)┃
┃ │ │2、“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 │(汇发[2003]14号)的规定办理。 │的进出口报关单,直接向海关┃
┃ │ │3、商业单证; │ │申请补发,补发的报关单左上┃
┃ │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 │角批注有“补办”字样,同时┃
┃ │ │ │ │加盖“验讫章”; ┃
┃ │ │ │ │2、对于超出海关报关单电子 ┃
┃ │ │ │ │数据存储期限,且自进出口之┃
┃ │ │ │ │日起未超过三年的进出口报关┃
┃ │ │ │ │单,由进出口单位持外汇局签┃
┃ │ │ │ │署意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
┃ │ │ │ │况证明”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
┃ │ │ │ │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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