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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二)发起人不少于500人;
  (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
  (四)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
  (五)有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以发起方式设立,实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由发起人认购农村商业银行发行的全部股份。
  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以原农村信用社的社员为基础,并吸收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参加。
  第十条 筹建农村商业银行应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区(市、州)分局提出申请,由地区(市、州)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以省、地级城市为单位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筹建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农村商业银行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筹建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之日起满6个月,仍不具备申请开业条件的,自动取消筹建资格,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申请。
  第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筹建结束,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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