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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材料;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资料。
  开业申请的审批程序同第十条。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辖内设立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分支机构。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资本总额的60%。
  第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市、州)分局受理并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审批。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市、州)分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应当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的条件。
  第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应当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5%。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及时报送持有银行股份前十名股东的名单。
  第十九条 除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可将其清产核资、评估量化后的股金按照自愿原则和农村商业银行股本结构的规定转为农村商业银行股本金外,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必须以货币资金认缴股本,并一次募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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