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农村合作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且未表示异议的董事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行长职务,应及时告知监事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作出书面说明。未经行长提名,董事会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行长1人,可设副行长2至3人。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等高级管理层成员;
  (二)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农村合作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
  (五)在农村合作银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监管机构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六)其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合作银行章程规定应由行长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人选由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副行长由行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行长、副行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不得由董事长兼任。
  第四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每年接受监事会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副行长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作出经营决策,致使农村合作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行长、副行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监事会,人数为5到9人,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其中,职工担任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