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联社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省联社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命名为“××省(自治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八条 设立省联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省联社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省联社发行的全部股份。
第十条 设立省联社,申请人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筹建省联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省联社的名称、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比例等;
(二)筹建方案;
(三)筹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四)发起人协议书;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同意组建省联社的意见;
(六)发起人权力机构同意出资入股的决议;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省联社筹建工作结束后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进账单复印件,发起人名单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六)理事会成员简历和资格证明;
(七)从业人员和内设机构基本情况;
(八)创立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