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省联社股权证书依法可以承继和转让。股份过户手续在年终决算之后、社员大会之前办理。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二十二条 社员大会是省联社权力机构,由社员社代表组成。每个社员社的代表数量相同。社员社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省联社章程;
(二)审议批准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办法;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省联社发展方针和工作计划;
(五)选举(更换)理事,决定有关理事的报酬;
(六)审议批准省联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对省联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作出决议;
(八)对省联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聘任或解聘为省联社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听取理事会关于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十一)听取理事会履行职责情况的报告;
(十二)省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社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各社员社。临时社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社员大会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社员社代表出席时方可召开,社员大会实行社员社代表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社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社代表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合并、分立及解散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社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方式提请社员大会决议。选举理事采取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候选人人数须多于应选人数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五条 省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和监督机构,由九至十五名理事(奇数)组成。每个社员社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一人,省联社职工中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