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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自费留学人员赴比利时留学购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自费留学
 人员赴比利时留学购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8月18日 汇发[2003]10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自2003年7月起,比利时驻华使、领馆的留学签证申请程序有所变化。按照比利时外交部公布的新的留学签证申请程序规定,申请赴比利时留学的境内居民个人,需要向比利时的国内银行交纳不少于6000欧元的保证金后,才能取得留学签证。
  鉴于比利时驻华使、领馆的留学签证申请程序发生变化,今后,凡赴比利时自费留学的境内居民个人,在取得比利时驻华使、领馆的留学签证前,可以持比利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生活费用证明”(式样见附件)及现行自费留学购、付汇管理法规中规定的证明材料(不包括签证)办理留学购、付汇手续;办理留学购汇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购汇银行留学人员购汇保证金操作规程交纳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其它事宜,按现行的自费留学购、付汇管理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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