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地区代码为4位定长数字,采用电子联行全国清算中心代码。
4.存款人编号为7位定长数字,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按照当地银行行别分配赋码区间,并按顺序手工编列。
六、关于账户管理协议的签订
银行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可参照
《办法》对银行和存款人的有关规定,订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协议的内容可以在开户申请书中列明,也可由银行另行单独制作。
七、关于组织机构代码的运用
凡是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开户申请人,应在开户申请书中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开户银行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审验其代码证书。但组织机构代码不作为开户的必备条件。
八、关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取现
考虑到目前投资者普遍存在通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取现的习惯做法以及证券行业的特性,在
《办法》实施时,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大额提取现金提前预约制度,严格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第2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九、关于军队、武警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根据
《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
附件:各类申请书及开户核准通知书、账户管理专用章附式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各类申请书及开户核准通知书、
账户管理专用章附式
附式1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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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名称 │ │电 话│ │
├──────┼──────────────────────┼───┼─────────┤
│地 址 │ │邮 编│ │
├──────┼───┬──────┬───────────┼───┴─────────┤
│ │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
│组织机构代码│ │ 或 ├───────────┼─────────────┤
│ │ │负 责 人 │ 证件种类 │ │
│ │ │ ├───────────┼─────────────┤
│ │ │ │ 证件号码 │ │
├──────┼───┴──────┴───────────┴─────────────┤
│上级法人或 │ │
│主管单位名称│ │
├──────┼───┬──────┬───────────┬─────────────┤
│上级法人或 │ │上级法人或 │ 姓 名 │ │
│主管单位 │ │主管单位法 ├───────────┼─────────────┤
│组织机构代码│ │定代表人或 │ 证件种类 │ │
│ │ │负责人 ├───────────┼─────────────┤
│ │ │ │ 证件号码 │ │
├──────┼───┴──────┴───────────┴─────────────┤
│账户性质 │ 基本存款账户( ) 一般存款账户( ) │
│ │ 专用存款账户( ) 临时存款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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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文件种类│ │ 证明文件编号 │ │
├──────┼─────┼────────────────┼─────────────┤
│地税登记证号│ │ 国税登记证号 │ │
├──────┼─────┴────────────────┴─────────────┤
│经营范围 │ │
├──────┼────────────────────────────────────┤
│关联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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