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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失效]

  ——能有效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能正确组织、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和协助调查事故。
  7.再培训考核内容
  ——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标准或现有法律、法规、标准运用中的经验;
  ——了解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了解煤矿各种典型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掌握避免同类事故发生的对策和防范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1.培训对象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安全检查方法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具体组织、落实和检查能力,以及现场隐患排查和事故处理能力,达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严格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学时等实施。
  3.2 采用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推荐的培训教材。
  3.3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4 培训内容、学时可视煤矿类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培训对象的不同等酌情调整。
  3.5 有条件时可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无法分类实施时,应在培训内容、方式及课时等方面区别对待。
  4.培训内容
  4.1 安全管理
  4.1.1 煤矿安全生产总论
  ——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安全生产形势及对策;
  ——国外主要产煤国家安全生产状况及经验。
  4.1.2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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