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试行)
(交通部 2003年9月26日 交海发[2003]3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长江三峡库区围堰发电期(135米水位运行期)航行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不包括上游引航道)至忠县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18.8千米)水域(以下简称“长江三峡库区”)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船舶在长江三峡库区航行实行靠本船右舷一侧通航分道航行的制度。
第四条 交通部长江海事局、三峡通航管理局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航道与航路
第五条 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以航道中心线为分界线。
第六条 支流(汊)河口水域,河口左岸一侧为干流驶入支流(汊)河流的船舶航路,河口右岸一侧为支流(汊)河流内驶入干流的船舶的航路。
第三章 航行与停泊
第七条 船舶应当在规定的航路内尽可能靠右航行,并远离航道中心线。
大型船舶通过“附录一”所列的控制航段、“附录二”所列的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应当尽可能沿通航分道本船右舷一侧航行。
第八条 大型船舶通过控制航段,应当按照信号台显示的通行信号航行。大型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应当在规定地点及早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