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进、出支流(汊)河口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干流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二条 穿越通航分道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通航分道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三条 控制航段内,非受控船舶应当主动避让信号台显示允许通过的大型船舶。
第二十四条 大型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时,应当:
(一)及早统一会让意图,在规定地点等让,以避免与其他大型船舶在航段内相遇。
(二)大型船舶与大型船舶相遇,上行船舶应当主动避让下行船舶。
(三)大型船舶与非大型船舶相遇,非大型船舶应当主动避让大型船舶。
第二十五条 沿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驶经港区、施工区、警戒区、停泊区、锚地、渡口、支流(汊)河口等水域时,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注意穿越船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二十六条 无论本章规定如何,被让路船均应当注意让路船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第五章 信号与通信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出支流(汊)河口时,除按规定鸣放声号外,白天应当在桅杆横桁上垂直悬挂“T1”信号旗一组,夜间应当在桅杆横桁易见处显示紫兰光环照灯一盏。
第二十八条 船舶穿越通航分道时,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
第二十九条 规定配有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的船舶,在航行中必须在6频道正常守听,并按规定进行通话。
第三十条 船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表明本船航行、避让意图后,仍应当按规定鸣放声号。
第六章 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