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未按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与按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前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进入控制航段的船舶与按规定航行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前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 船舶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避让他船,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 船舶违反规定停泊,导致碰撞事故,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型船舶,是指:1.船长为60米及以上的客船、滚装船;2.船长为80米及以上的货船;3.2500吨级及以上的船队;4.由主机功率每千瓦拖带量大于4吨的拖轮拖带的船队;5.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及半潜物体的船舶。
(二)航道,是指航标标示范围内的满足一定维护技术标准的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三)左岸,是指面向河流下游方向,左手对应的河岸。
(四)右岸,是指面向河流下游方向,右手对应的河岸。
(五)控制航段,是指因航道狭窄、弯曲、通视条件差等因素,不能满足大型船舶间安全会让,需设置信号台控制航行的水域。
(六)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是指由于航道狭窄、弯曲、通视条件差等因素,大型船舶间会让行为受到限制的水域。
(七)警戒区,是指由于通航环境复杂、船舶穿越通航分道频繁,要求船舶通过时必须予以特别警惕并设有交通安全标志的特定水域。
(八)停泊区,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用停泊标志标示的供船舶停泊或临时停泊的水域。
(九)穿越,是指船舶由通航分道一边驶入由另一边驶出,或者横向或斜向驶过沿通航分道航行船舶船艏方向的过程和行为。包括:“各类横江渡轮、渡船的航行”、“船舶穿越通航分道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或停泊区”、“船舶在通航分道内掉头超出通航分道边界”、“船舶沿警戒区穿越通航分道”等的过程和行为。
(十)公务船,是指专门用于执行行政执法任务的船艇。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附录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