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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木种子广告管理的通知

  六、主要林木品种通过审(认)定的,为林木良种。
  林木良种广告内容应当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良种审(认)定公告相一致,不得夸大。
  林木良种广告中使用名称的,必须使用国家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法定名称,需要使用其它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注明法定名称。
  林木良种广告必须注明良种编号、类别、学名、品种特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范围等内容。
  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发布林木种子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
  (一)营业执照以及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二)林木良种广告应具有或提供林木良种公告或证书;
  (三)证明广告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材料。
  广告中涉及专业技术部分的证明,由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供。
  八、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办林木种子广告,应当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九、违反本通知规定发布林木种子广告,视情节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三十九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2:       林木种子广告专业技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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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主名称  │           │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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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           │电  话│    ┃
┃址      │           │    │    ┃
┠───────┼───────────┴────┴────┨
┃林木种子生产或│                     ┃
┃经营许可证号 │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广告发布者名称│           │联系人 │    ┃
┠───────┼───────────┼────┼────┨
┃地址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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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林木良│                     ┃
┃子广告│种广告│                     ┃
┃发布内│   │                     ┃
┃容  │   │                     ┃
┠───┼───┼─────────────────────┨
┃   │普通林│                     ┃
┃   │木种子│                     ┃
┃   │广告 │                     ┃
┠───┴───┼─────────────────────┨
┃林木良种证书号│                     ┃
┃(或公告文号)│                     ┃
┠───────┼─────────────────────┨
┃省级以上林业行│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政主管部门或其│                     ┃
┃所属的林木种苗│                     ┃
┃管理机构证明意│                     ┃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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