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主要林木品种通过审(认)定的,为林木良种。
林木良种广告内容应当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良种审(认)定公告相一致,不得夸大。
林木良种广告中使用名称的,必须使用国家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法定名称,需要使用其它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注明法定名称。
林木良种广告必须注明良种编号、类别、学名、品种特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范围等内容。
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发布林木种子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
(一)营业执照以及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二)林木良种广告应具有或提供林木良种公告或证书;
(三)证明广告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材料。
广告中涉及专业技术部分的证明,由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供。
八、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办林木种子广告,应当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九、违反本通知规定发布林木种子广告,视情节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
广告法》第
三十七、
三十九、
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2: 林木种子广告专业技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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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主名称 │ │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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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 │电 话│ ┃
┃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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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或│ ┃
┃经营许可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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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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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名称│ │联系人 │ ┃
┠───────┼───────────┼────┼────┨
┃地址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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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林木良│ ┃
┃子广告│种广告│ ┃
┃发布内│ │ ┃
┃容 │ │ ┃
┠───┼───┼─────────────────────┨
┃ │普通林│ ┃
┃ │木种子│ ┃
┃ │广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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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良种证书号│ ┃
┃(或公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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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林业行│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政主管部门或其│ ┃
┃所属的林木种苗│ ┃
┃管理机构证明意│ ┃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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