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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履行中以两国政府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

  当新出台或修改现行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时,缔约双方应在新的或修改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生效之日起六十天内相互通知对方。
  (二)相互支持植物检疫专家的技术交流。
  (三)加强在植物检疫领域的科技合作。这种合作的条件,经双方同意后,以书面的形式确定。
  同时,对在此基础上获得的成果及信息,缔约一方未经缔约另一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四)通过参与国际组织包括植物保护领域的工作开展合作,交流观点和信息,并在参加这些组织的讨论会与研讨会上相互支持,达成共识。
  第八条 在相互协作过程中所得到的信息,在没有征得缔约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一方不能将其透露或传递给第三方,并按本协定的规定使用。
  第九条
  一、缔约双方负责本协定的实施与协调的主管机构分别是:
  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方为农业和乡村发展部。
  二、在必要时,缔约双方将召集联合会议,讨论和解决有关本协定的执行与加强合作的事项。每次联合会议的时间、地点、日程以及费用等问题由缔约双方商定。
  第十条 在解释和实施本协定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缔约双方的主管机构应通过磋商来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各方与第三国或其作为成员的国际组织缔结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本协定将自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各自完成使本协定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并在后一方收到外交照会后第三十天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法此顺延。
  经缔约双方同意,协定可以进行修改。任何修改将在完成上述程序后生效。
  缔约双方签字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名,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伯来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出现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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