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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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法 规 依 据 │审 核 材 料 │审 核 原 则 │注 意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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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向保│1.《中华人民共和│1 相关保险合同; │0 投保人自有外汇不足时,可凭相关保险合│1 投保人为境外法人、自然人或驻华机构的,不得┃
┃险经营机构│国外汇管理条例》│2 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通知;│同和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通知书到外汇指定│购汇支付外汇保险费。 ┃
┃支付保险费│2.《暂行规定》 │3 通过境内保险经纪公司代转│银行购汇支付。 │2 购汇主体为投保人本身。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
┃ │ │外汇保险费的,还需提供保险│1 投保人的保险费必须从其外汇账户或购汇│理公司不得代投保人购汇支付外汇保险费。 ┃
┃ │ │经纪委托书; │支付到保险经营机构的外汇经营账户。保险│ ┃
┃ │ │4 通过境内保险代理公司代转│经纪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的外汇账户。 │ ┃
┃ │ │外汇保险费的,还需提供保险│ │ ┃
┃ │ │代理委托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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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向再│1.《中华人民共和│1、分保账单或分保支付清 │保险经营机构将外汇保险进行外汇再保险分│3 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外汇保险进行境外再保险分┃
┃保险人支付│国外汇管理条例》│单; │出,应当持相关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分│出的,应当持有效凭证到境内商业银行办理从其外┃
┃再保险费 │2.《暂行规定》 │2、通过境内保险经纪公司办 │保费。 │汇经营账户中对外支付分保款项,不得购汇支付。┃
┃ │3、《关于境外再 │理外汇再保险业务的还需保险│ │4 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人民币保险进行境外再保险┃
┃ │保险分出业务售付│经纪委托书。 │ │分出的,可以持有效凭证,到境内商业银行办理从┃
┃ │汇管理有关问题的│ │ │其外汇经营账户中对外支付分保款项;自有外汇不┃
┃ │通知》 │ │ │足的,也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
┃ │ │ │ │支付分保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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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机│1.《中华人民共和│1 相关保险合同; │保险经营机构必须从其外汇经营账户支付外│1、受益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外汇保险 ┃
┃构向被保险│国外汇管理条例》│2 赔款计算书; │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 │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
┃人或受益人│2.《暂行规定》 │3 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办理外汇│ │账户,也可以结汇,没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超┃
┃支付保险赔│ │保险活动,还需提供保险经纪│ │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最高限额的,必须结汇。 ┃
┃偿 │ │委托书。 │ │2、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 ┃
┃ │ │ │ │的保险金可以持有,可以存入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
┃ │ │ │ │金融机构,也可以结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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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人向│1.《中华人民共和│3 相关保险合同; │保险经营机构必须从其外汇经营账户支付外│ ┃
┃保险人支付│国外汇管理条例》│4 赔款计算书; │汇再保险项下摊回赔偿。 │除经外汇局批准之外,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将外汇再┃
┃再保险项下│2.《暂行规定》 │5 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办理外汇│ │保险有关摊回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及相关费用等及┃
┃的摊回赔款│ │保险活动,还需提供保险经纪│ │时调回其在境内的外汇账户。 ┃
┃ │ │委托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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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1 保险合同; │保险经营机构办理外汇保险退保时,应当从│外汇保险退保时,返还给投保人或投保人指定的收┃
┃机构向投 │国外汇管理条例》│2 退保协议等; │其外汇账户中支付,不得购汇支付有关退保│款人,应当与投保时缴纳的资金性质一致,如投保┃
┃保人支付 │2.《暂行规定》 │3 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办理外 │款项。 │人购汇支付投保费,则退保时应当结汇成人民币返┃
┃退保费 │ │汇保险活动,还需提供保险 │ │还。 ┃
┃ │ │经纪委托; │ │ ┃
┃ │ │4 通过保险代理公司代转外 │ │ ┃
┃ │ │汇保险费的,还需提供保险 │ │ ┃
┃ │ │代理委托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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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5 保险联合体章程或共保协 │保险经营机构应当持相关凭证从其外汇账户│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有关凭证,确定保险公司之┃
┃机构向其 │国外汇管理条例》│议; │中支付共保或保险联合体项下的保险费或赔│间支付共保和保险联合体项下的保险费和赔偿的真┃
┃他保险经 │2.《暂行规定》 │6 付款通知。 │偿,不得购汇支付。 │实性。 ┃
┃营机构支 │ │ │ │ ┃
┃付共保或 │ │ │ │ ┃
┃保险联合 │ │ │ │ ┃
┃体项下的 │ │ │ │ ┃
┃保费/赔偿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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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有关购汇核准,应与开办外汇业务核准列明于 ┃
┃ │1.《中华人民共和│1、购买外汇资本金的申请; │1、保险公司申请开办外汇业务时,没有达 │同一核准文件,一同下发给分局(或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国外汇管理条例》│2、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 │到规定数额外汇资本金的,可同时申请以人│2、由分局转报申请的,分局接到总局核准文件 ┃
┃法人机构)│2.《暂行规定》 │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 │民币资本金购汇补足外汇资本金。 │后,首先核准该公司开立临时账户,监督该公司按┃
┃申请开办外│ │件; │2、总局审核该公司开办外汇业务的其他条 │照批准数额购汇,并完成验资。保险公司向分局提┃
┃汇业务时购│ │3、保监会批准的公司章程; │件满足的情况下,针对其实收的人民币资本│交验资报告正本后,分局转发总局关于开办外汇业┃
┃买外汇资本│ │4、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资本金 │金,根据《暂行规定》规定的最低外汇资本│务的核准文件。保险公司接到分局转发核准文件后┃
┃金 │ │的验资报告(正本); │金数额,批准其以人民币资本金购汇。 │1个月内,持转发核准文件和正本验资报告,到总 ┃
┃ │ │5、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 │ │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
┃ │ │他文件和资料。 │ │3、直接上报总局的,保险公司接到核准文件后, ┃
┃ │ │ │ │应当持核准文件到银行开立临时账户,按文件要求┃
┃ │ │ │ │购汇并完成验资。保险公司持验资报告正本和核准┃
┃ │ │ │ │文件,到总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有关┃
┃ │ │ │ │验资和领证工作应当在接到核准文件后1个月内完 ┃
┃ │ │ │ │成。 ┃
┃ │ │ │ │4、保险公司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应 ┃
┃ │ │ │ │当立即将临时账户的外汇资金转入外汇经营账户,┃
┃ │ │ │ │撤销临时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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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1、外汇局审核材料: │1、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人民币保险进行境 │1、境内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境外再保险 ┃
┃保险公司(│国外汇管理条例》│(1)购汇申请; │外超赔再保险分出的,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分出业务项下购汇手续。 ┃
┃法人机构)│2.《暂行规定》 │(2)分保合同、相关保险合 │要申请购汇支付分保款项。 │2、保险公司按季度向所在地分局提出申请,每季 ┃
┃、外国保险│3.《关于境外再保│同或保险业务数据统计; │2、境内保险公司将有关法规规定的境内人 │度购汇金额低于100万美元(含)的,所在地分局 ┃
┃公司分公司│险分出业务售付汇│(3)经审计的上年度公司资 │民币险种的保险,向境外进行合同或临时再│审核合格后核准该公司购汇支付;每季度购汇金额┃
┃申请购买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保险分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为100万美元以上的,所在地分局初审合格和确认 ┃
┃民币保险项│知》 │(4)《经营外汇业务许可 │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支付分保款项: │材料齐全后上报总局核准。 ┃
┃下境外分保│ │证》等。 │(1)单笔保险合同的最大保险责任超过人 │4、外汇局根据审核标准,首先确认保险公司申请 ┃
┃费 │ │2、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材料: │民币5000万元; │的原保险合同符合标准,再根据分保合同核准该公┃
┃ │ │(1)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准 │(2)单一险种累计的人民币保费收入超过 │司购汇支付的金额。 ┃
┃ │ │文件; │该公司资本金加公积金的总和。 │5、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支付后,在外汇局批复 ┃
┃ │ │(2)分保账单或分保支付清 │ │文件的原件上加盖“已购汇”章,并按规定留存相┃
┃ │ │单等。 │ │关购付汇凭证复印件5年备查,外汇指定银行按照 ┃
┃ │ │ │ │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购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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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1.《中华人民共和│1 结汇申请书;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文件办理。 │外汇资本金(营运资金)的结汇必须经外汇局逐笔┃
┃法人机构)│国外汇管理条例》│2 上年度的外币资产负债表和│ │核准。保险公司向所在地分局提出申请,一次性结┃
┃、外国保险│2.《暂行规定》 │利润分配表; │ │汇100万美元(含)以下的,所在地分局审核合格 ┃
┃公司分公司│ │3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或│ │后核准该公司结汇;一次性结汇在100万美元以上 ┃
┃外汇资本金│ │者《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的,所在地分局初审合格和确认材料齐全后上报总┃
┃结汇 │ │正、副本复印件; │ │局核准。 ┃
┃ │ │4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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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1.《中华人民 │1 保险公司外汇资产负债表;│ │1 保险公司外汇净收益在扣除弥补经营亏损和 ┃
┃(法人机 │共和国外汇管 │2、董事会批准的当年分配方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根据真实和实需的原则,│提取外汇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应当在会计年 ┃
┃构)外汇 │理条例》 │案。 │审核有关凭证,确认保险公司结汇金额的真│度终了后4个月内,或者在董事会批准当年分 ┃
┃利润结汇 │2.《暂行规定 │ │实性。 │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结汇,并在结汇后5个 ┃
┃ │》 │ │ │工作日内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
┃ │ │ │ │2 所在地分局应当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办理利润 ┃
┃ │ │ │ │结汇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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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1.《中华人民 │1 购汇申请书;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文件办理。 │保险公司向所在地分局提出申请,一次性购汇 ┃
┃(法人机 │共和国外汇管 │2 上年度的人民币资产负债 │ │100万美元(含)以下的,所在地分局审核合 ┃
┃构)、外 │理条例》 │表; │ │格后核准该公司购汇;一次性购汇在100万美 ┃
┃国保险公 │2.《暂行规定 │3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 │元以上的,所在地分局初审合格和确认材料齐 ┃
┃司分公司 │》 │正、副本复印件; │ │全后上报总局核准。 ┃
┃将人民币 │ │4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资本金( │ │ │ │ ┃
┃营运资金 │ │ │ │ ┃
┃)兑换为 │ │ │ │ ┃
┃外汇资本 │ │ │ │ ┃
┃金(营运 │ │ │ │ ┃
┃资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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