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关于公布2004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公布2004年化肥关税
 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的公告


  根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公布2004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通过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2003年10月31日。
  附件:2004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二00三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2004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2004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为:尿素(税号:31021000)、磷酸二铵(税号:31053000)和复合肥(税号:31052000)。关税配额内税率为4%,关税配额外税率为50%。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04年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尿素230万吨,磷酸二铵625万吨,复合肥313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三)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4年化肥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07万吨,磷酸二铵469万吨,复合肥235万吨。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凡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2004年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为: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
  可以申请化肥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化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四、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